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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8)北市觀綜字第1083023993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傳局)為審查依法設立之商業、法人或機關團體( 以下簡稱相關單位)欲取得臺北市吉祥物「熊讚 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之授權所提出 之合作企劃書,特設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委員數得視需要增加,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觀傳局派員兼任,其餘 委員由觀傳局遴聘具設計、產品開發、行銷相關領域專家或學者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與遴聘時當屆觀傳局局長任期相同。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小組審查事項如下: (一)合作企劃書是否符合臺北市吉祥物「熊讚 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使用規範。 (二)整體形象及相關宣傳內容是否違反公序良俗。 (三)產品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商品標示法及商品檢驗法之相關規定。 (四)其他與臺北市吉祥物「熊讚 Bravo」授權使用之相關事項。
  • 四、本小組會議原則每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 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主持。
  • 五、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六、本小組委員於各次審查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合作企劃書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配偶與相關單位或其負責人間,於最近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代理關係 ,或曾參與合作企劃書之規劃或擔任有給職顧問。 (三)本人與相關單位或其負責人間,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 。 (四)其他情形足認其不可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違反前項規定者,將予解聘,並不再聘用。
  •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觀傳局負責。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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