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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3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112)府都新字第112602267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112年10月3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推動臺北市整建住宅(以下簡稱 整宅)及華江地區重建範圍之住宅更新,藉由補助方式協助辦理公共 檢修,維持公共環境品質與機能,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範圍為本府於中華民國四十四年至六十四年間為安置 公共工程拆遷戶而興建之整宅(詳附件一)及本府於中華民國五十六 年至六十三年間華江地區重建範圍之住宅(詳附件二),且未報核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重建者。但影響公共環境品質與機能者,不受未 報核之限制。
  • 三、依本作業規範申請補助者,其申請人應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之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理負責人或施工範圍內建 築物區分所有權人選定之代表人一人(以下簡稱選定代表人)。
  • 四、每一申請案補助額度不得超過核准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九十。 施工範圍內建築物業依其他法令申請,並核准補助者,申請本作業規 範補助費用應扣除前開已核准之相關補助費用。 補助金額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理。
  • 五、本作業規範補助項目如下: (一)規劃設計費用:包括建築設計費(含水電設計)、各類圖說簽證費 (含各類報告書製作、專業技師簽證)、工程監造費等。 (二)實施工程費用: 1.公共空間:公共梯間、廊道之地坪、扶手欄杆破損及牆面保護層 剝落滲水(不含建築物外牆立面)等檢修。 2.公共給、排水:水箱、水塔、人孔蓋等檢修(不含耗材更換)。 3.公共電力:電表箱、避雷設備等檢修(不含耗材更換)。 4.公共照明:公共空間燈具檢修(不含耗材更換)。 5.其他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與實施工程費用有關之項目。 (三)間接工程費用:包括各項政府規費、管理費及利潤、勞工安全衛生 費、營造綜合保險費及營業稅等。
  • 六、申請人應於本府公告之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臺北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申請 檢修項目補助之紀錄。 (三)申請檢修項目及預計施工期程。 (四)施工範圍內建築物曾獲核准補助相關專案名稱及補助金額之文件。 (五)其他經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以選定代表人為申請人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應以施工範圍內建築物之 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委託書代之。
  • 七、申請本作業規範之補助,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審查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執行,初審由都發局就申請人所提文件 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始得進行複審。 (二)複審階段由都發局召開補助審查小組會議,針對補助項目及補助額 度進行審查。審查小組得視申請案內容所需,要求申請人配合出席 審查會議,並對審查小組提出疑問項目進行說明。 (三)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由都發局核發補助核准函。申請人續依第 八點規定辦理補助款請領事宜。 (四)申請案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者,如無法補正,都發局應敘明理由駁回 申請;其得補正者,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初審階段及複審階段之 補正次數各以二次為限,第一次補正期限為三十日,第二次補正期 限為十四日;第二次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 回其申請。
  • 八、申請人應於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完工,並於完工後三個月內檢送下 列文件向都發局申請撥款: (一)請款申請書。 (二)前點第三款之補助核准函。 (三)支用單據(含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收支清單)。 (四)電連存帳入戶申請書。 (五)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領款收據。 (七)工程完工(驗收)相關佐證資料(含施工改善前、中、後照片)。 (八)其他經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工或申請撥款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申請展 期;展期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並各以二次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文件如有欠缺,都發局應以書面敘明補正事項通知申請 人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第一次補正期限為三十日,第二次補 正期限為十四日。 未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經展期後未於期限內完工或提出申請,或 經都發局依前項規定第二次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都發局得駁回其申請。
  • 九、依本作業規範申請補助並獲核准者,管委會、管理負責人或施工範圍 內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應就受補助項目善盡後續管理維護之責,都 發局得視情況派員實地訪查。
  • 十、獲准補助之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 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請求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 款: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二)違反本作業規範或其他法令規定。
  • 十一、本作業規範所需補助款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並以臺北市都 市更新基金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補助款於當年度用罄者,都發局 得公告停止受理或移至下年度辦理。
  • 十二、施工範圍內建築物之檢修補助項目已獲准補助且施作完竣者,自撥 付補助款次日起五年內,不得針對相同檢修項目再提出申請。但因 天然災害造成災損或其他因素經都發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 十三、本作業規範所定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定之。
  • 十四、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之事項,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 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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