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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3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新字第108302762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9年2月27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整 建住宅(以下簡稱整宅)及華江地區重建範圍之住宅更新,藉由補助 方式協助辦理公共檢修,維持公共環境品質與機能,特訂定本作業規 範。
  •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範圍,為符合本府於民國四十四年至六十四年間為安 置公共工程拆遷戶而興建之整宅(詳附件 1)及本府於民國五十六年 至六十三年間華江地區重建範圍之住宅(詳附件 2),且非屬已報核 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重建案者。但有影響公共環境品質與機能者,不 受上開非屬已報核之限制。
  • 三、本作業規範補助申請,應由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或推選之管理負責人為之。 前項申請,未成立管委會,亦無管理負責人者,應由施工範圍內,該 幢或該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出具第六點第二項規定比例之委託書並 選定一人(以下簡稱選定代表人)擔任申請人。
  • 四、每一申請案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依第七點規定審查小組審查核准通過之 公共檢修工程經費百分之九十。 施工範圍內,該幢或該棟建築物業依其他法令申請,並核准補助者, 申請本作業規範補助費用應扣除前開已核准之相關補助費用。 補助金額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理。
  • 五、本作業規範補助項目如下: (一)規劃設計費用:包括建築設計費(含水電設計)、各類圖說簽證費 (含各類報告書製作、專業技師簽證)、工程監造費等。 (二)實施工程費用: 1.公共空間:公共梯間、廊道之地坪、扶手欄杆破損及牆面保護層 剝落滲水(不含建築物外牆立面)等檢修。 2.公共給、排水:水箱、水塔、人孔蓋等檢修(不含耗材更換)。 3.公共電力:電表箱、避雷設備等檢修(不含耗材更換)。 4.公共照明:公共空間燈具檢修(不含耗材更換)。 5.其他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與實施工程費用有關之項目。 (三)間接工程費用:包括各項政府規費、管理費及利潤、勞工安全衛生 費、營造綜合保險費及營業稅等。
  • 六、申請人應檢附下列申請文件,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 發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申請 檢修項目補助之紀錄。 (三)申請檢修項目及預計施工期程。 (四)施工範圍內,該幢或該棟建築物曾受補助之相關專案名稱及受補助 金額。 (五)其他經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選定代表人提出申請,應以申請施工範圍內,該幢或該棟建築物區分 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出具之委託書,代替前項第 二款文件。
  • 七、申請本作業規範之補助,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審查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執行,初審就申請人所提之文件進行書 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始得進行複審。 (二)複審階段由都發局召開補助審查小組會議,針對申請整宅及華江地 區重建範圍之住宅公共檢修補助項目、工程經費及補助額度進行審 查。審查小組得視申請案內容所需,要求申請人配合出席審查會議 ,並對審查小組提出疑問項目進行說明。 (三)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都發局發給補助核准函,申請人續依第八 點規定辦理補助款請領事宜。 (四)申請案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者,都發局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其得補 正者,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初審階段書面審查及複審階段每次審 查會議之補正次數各以二次為限,第一次補正期間以三十日為限, 第二次以十四日為限。第二次通知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駁回其申請。
  • 八、申請人於補助核准函所核定期限內未能完工,或於完工後三個月內未 檢送下列文件向都發局請領補助款,喪失補助款請領資格。應備文件 不全,經參照前點第四款規定之程序第二次通知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亦同: (一)請款申請書。 (二)前點第三款之補助核准函。 (三)原始憑證(含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電連存帳入戶申請書。 (五)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領款收據。 (七)工程完工(驗收)相關佐證資料(含施工改善前、中、後照片)。 (八)其他經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工或提出請領補助款者,申請人得於期限屆 至前敘明理由申請展期,每次展期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各以一次為 限。
  • 九、依本作業規範獲准補助之申請人,應就受補助項目善盡後續管理維護 之責,都發局得視情況派員查核接受補助項目之使用情形,受補助者 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十、經核准補助之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 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二)違反前點規定。
  • 十一、本作業規範所需補助款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並以臺北市都 市更新基金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補助款於當年度用罄者,都發局 得公告停止受理或移至下年度辦理。
  • 十二、施工範圍內該幢或該棟建築物之檢修補助項目已接受本作業規範補 助且施作完竣者,自申請人請領獲准補助款次日起五年內,不得針 對相同檢修項目再提出申請。但因天然災害造成災損者,不在此限 。
  • 十三、本作業規範所定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定之。
  • 十四、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之事項,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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