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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資設字第1083013147號函訂定全文1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無線寬頻建設,並提供民 眾及旅客整合且便捷的無線上網服務,加速推動本市境內公共空間無線網路建置工作,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本局)執掌如下: (一)建置、維護及營運Taipei Free無線網路認證中心。 (二)建置、維護及營運本府公共無線上網服務入口網站。 (三)提供本局建置之公共無線上網服務熱點相關問題之單一受理窗口及處理機制。 (四)維護本局建置之公共無線上網服務熱點之正常運作。 (五)本局公共無線上網服務之政策推廣。
  • 三、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市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
  •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無線上網服務熱點(以下簡稱熱點):指本府運用 IEEE 802.11標準,提供 非特定使用者免費上網之無線區域網路基地臺。 (二)無線網路認證中心:指提供熱點使用者註冊、認證、資安控管及其他無線網路服 務漫遊之資訊作業系統。 (三)SSID:指熱點之服務識別碼(Service Set Identifier),藉以表徵連接該項服 務所使用的名稱,供使用者識別。
  • 五、熱點之設置地點應以供民眾活動、洽公之開放空間或公共設施為限,不得設置於私人、 營利、宗教、政黨或其他為特定團體、個人宣傳之處所。 熱點之設置地點,經私人、營利、宗教、政黨或其他特定團體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者, 應予撤除。
  • 六、本局建置之熱點應以「TPE-Free」為SSID,並介接 Taipei Free無線網路認證中心;各 機關自行建置之熱點SSID應以「 TPE-Free_」起始命名。
  • 貳、熱點建置應遵循事項
  • 七、各機關向本局申請建置熱點,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 (一)設置目的。 (二)每月預計服務人數、人次及使用時數目標。 (三)效益評估。 (四)室內熱點應提供建議地點之地址及建物平面圖;戶外熱點應提供建議地點之地理 座標及地圖。 (五)預定設置地點如屬第三人所有或管理,或由其他機關(構)管理,該等權利人或 機關(構)之同意書。
  • 八、本局應審核前點所定申請文件,必要時並得現場會勘。本局同意建置熱點者,即依排程 進行建置;不同意建置者,應敘明理由回復各該機關,並得由各該機關依第九點規定辦 理。
  • 九、由各機關自行建置之熱點,除應符合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及檢附 相關文件,於建置前函報本局備查: (一)設置目的。 (二)每月預計服務人數、人次及使用時數目標。 (三)效益評估。 (四)熱點數量及位置,室內熱點應提供熱點設置地址及位置,戶外熱點應提供熱點之 地理座標及地圖。 (五)設置地點之管理者及聯絡人。
  • 十、各機關自行建置之熱點,其建置、維護及營運所需經費,由建置機關之預算支應,維護 及營運亦由建置機關負責。
  • 十一、民眾如有建置熱點之請求時,應由受理申請之機關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依第七點至第 九點規定辦理。
  • 十二、本局建置之熱點除由本局透過無線網路認證中心進行監控外,應按下列規定執行日常 檢測,維持熱點之服務品質: (一)建置於各機關之室內熱點,應由各機關每日檢查是否正常,如有異常應立即釐 清並排除障礙。 (二)本府市政大樓內之熱點,由本局或本局委外廠商定期巡檢。 (三)由本局建置之熱點相關設備,由各機關負保管責任,倘有保管不周導致遺失、 毀損之情事者,熱點相關設備之所有權人及其他因此受有損害之第三人,得向 各該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四)第三人透過軟體或程式等不正當手段,於熱點區域加損害於使用者之情形,各 機關應協助調查。
  • 十三、各機關建置之熱點,應依該熱點所在場所之對外開放時間,指定專人,負責受理民眾 簡易使用問題之諮詢及障礙通告,並引導民眾至熱點訊號較佳處使用。
  • 十四、各機關應於熱點網路訊號較強之地點,張貼 Taipei Free識別圖樣於明顯處所,以利 民眾識別。
  • 參、績效管理
  • 十五、由本局設置之熱點,除經各機關認有特殊情事,函報本局同意免予查核者外,應由本 局每季查核是否符合下列績效標準: (一)每季查核期間,每月累計使用人數不得少於五十人。 (二)每季查核期間,每月累計使用人次不得少於二百人次。 (三)每季查核期間,每月累計使用時間不得少於一百小時。
  • 十六、由本局設置之熱點,如未達前點所定標準,本局得將其中使用人次排名倒數百分之三 者移轉、撤除、再觀察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並知會該熱點之申請建置機關及其設置 地點之管理機關。 各機關自行建置之熱點,應依報本局備查文件所載效益評估內容,自行辦理效益評估 及相關處置事宜。
  • 肆、其他
  • 十七、各機關新建之公共設施應預留熱點之安裝位置、電力及網路管線。
  • 十八、各機關新建並委外經營之公共設施,如建置及提供熱點服務,依第九點及第十點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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