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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5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奉首長核定下達訂定全文5點
  • 一、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有效管理民間捐款,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 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團接受捐款者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範圍: (一)本團設施設備修繕或增購。 (二)協助本團舉辦之音樂會活動。 (三)辦理音樂教育及推廣事項之計畫或活動。
  • 三、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以代收代付方式運用,並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法規及會計程序辦理;若業務執行完畢,應將餘款全數解繳市庫。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 四、捐款之支出運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五、本團捐款由首長指派會計、政風(兼辦政風人員)等相關單位人員組成查核小組,於每 年八月底前至少實施一次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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