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有效管理民間捐款,依據臺北 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團接受捐款者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範圍: (一)本團設施設備等軟硬體之修繕、改善或增購。 (二)推動本團國內外音樂演出、教育、行銷推廣等相關業務。 (三)本團相關出版品之發行或印製。
- 三、本團不得接受附條件或增加本府經費負擔之捐款。但本團如評估有接 受之必要,應將接受之原因、效益、執行可行性及相關執行計畫,報 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 本團不得接受業務監督對象之捐款。 本團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 本團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其有契約關係者之捐款;期間屆滿或 契約終止、解除後之一年內,亦不得接受。 違反前四項不得接受捐款之規定者,由本團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 議處。 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本團得拒絕之。
- 四、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以代收代付方式運用,並 依會計程序辦理;若業務執行完畢,應將餘款全數解繳市庫。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三)本團接受捐款時應開立收款收據。 (四)捐款者指名之受贈人如為自然人或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外之法人 或團體,應於收據上註明實際受贈人,並加註「非對政府捐款,屬 代轉性質」字樣。 (五)捐款之支出運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五、指定用途捐款之支用程序及核定金額決行層級如下: (一)申請支出運用捐款時,應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用途、經費概算及 確認支用項目符合捐款者指定用途後,依行政程序簽會會計辦理經 費控留。 (二)捐款支用核定層級:首長或其代理人。
- 六、本團捐款由首長指派會計、政風(兼辦政風人員)等相關單位人員組 成查核小組,於每年八月底前至少實施一次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 並作成書面紀錄。
- 七、本團對於捐款之收支,應定期公告捐款者名單、金額及經費運用成果 報告(應包含收支明細等)資訊,供大眾查閱。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 不公告特定事項。前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 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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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5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臺北市立交響樂團北市樂研字第1144031849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114年6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