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傳局)。
- 第 3 條檢舉臺北市轄內一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之案件 (以下簡稱檢舉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且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並完成收繳者,由觀傳局按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十五發給獎金。
- 第 4 條檢舉人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敘明並檢附下列資料,向觀傳局提出檢舉 :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地址及電話。 二、被檢舉人營業名稱、經營人姓名或公司商號名稱、營業地址及聯絡電 話。 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實及具體證據資料,包括營業場所之內外部照片 、住宿訂房紀錄及消費證明。 檢舉案件不符前項規定,依其性質能補正者,觀傳局得通知檢舉人限期補 正。
- 第 5 條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以匿名或非以真實姓名檢舉。 二、為觀傳局及所屬機關人員。 三、未依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檢附資料,或經觀傳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仍未補正完成。 四、檢舉前已由觀傳局調查或處理之案件。
- 第 6 條經核定發給獎金之檢舉案件,由觀傳局通知檢舉人一次領取,並依稅法相 關規定辦理。 檢舉人依本辦法於同一年度領取獎金總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 第 7 條同一案件有二以上檢舉人共同檢舉者,其獎金平均發給。 同一案件有二以上檢舉人分別檢舉,其獎金由最先檢附具體證據資料者具 領;無法分別先後者,平均發給。
- 第 8 條依本辦法發給檢舉人之獎金,其檢舉案件之行政處分經廢止或撤銷,可歸 責於檢舉人者,觀傳局得於撤銷原核定發給獎金之處分後,追回其已領取 之獎金。
- 第 9 條觀傳局對於檢舉人之身分相關資料及其所提供之檢舉資料,應予保密。
- 第 10 條本辦法所需獎金,由觀傳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 第 11 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觀傳局定之。
- 第 12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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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0985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