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體育運動風氣,打造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成為國際運動城市,結合民間力量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本市合辦國際性 體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國際性體育活動,指法人或依法核准立案之全國及本市體育團體(以下簡稱 體育團體)於本市舉辦之體育活動係經國際運動總(協)會授權或認可,且參與對象包 含國外地區隊職員者。
- 三、本局為辦理本府或本局與法人或體育團體合辦國際性體育活動事宜,應組成專家學者小 組會議檢視法人或體育團體辦理國際性體育活動之提案是否符合本局體育運動政策需求 並具行銷本市之效益。檢視基準及分攤額度計算基準詳如附表。
- 四、法人或體育團體之提案經專家學者小組會議檢視符合前點規定,本府或本局擬擔任活動 合辦單位者,其分攤之活動經費,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且不得超過活動總預算三 分之一,並應經編列預算提請臺北市議會審議之程序。但因時間急迫未及編列預算時, 如本局年度相關經費額度足以支應,且召開臨時小組會議檢視通過者,得逕以年度經費 支應之。
- 五、分攤活動經費之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本局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辦理採購事宜。由本局年度相關經費支應者,亦同。
- 六、本局與法人或體育團體簽訂合辦國際性體育活動之勞務採購契約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廠商須負責整體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二)廠商於辦理活動時須協助行銷本市或宣傳本市相關政令。 (三)廠商印製活動之文宣製作物前,其設計圖稿須經本局確認。 (四)活動結束後,廠商須將活動相關之媒體露出情形及統計數量提供予本局。 (五)廠商須提供會計師簽證之結算明細表(包含全部收入、支出及詳列向各政府機關 申請補助或分攤項目與金額之支出明細表)、結案成果報告及本局分攤項目之支 出原始憑證正本等資料予本局。 (六)體育活動實際執行結算總金額未達原訂總預算時,本局依實際執行金額按原議定 分攤比例分攤經費。 (七)體育活動結算金額如有盈餘,廠商須按本局分攤活動總經費之比例撥付盈餘予本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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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體競字第1093010397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