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受理民眾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 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申報作業,特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 檢查及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 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申報,申報人應檢附下列 書表: (一)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申報書表(如附件一)。 (二)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書表(如附件二)。
- 三、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或專業診斷人員受託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應 作成診斷書表(如附件二),並提供予委託之申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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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37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申報作業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北市都建字第109315745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109年3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