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執行臺北市私有建築物 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鼓勵臺北市 私有建築物辦理外牆安全診斷及檢查申報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依本辦法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之申報人(以下簡稱申 報人)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 三、本補助之補助種類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外牆安全診斷補助費:每棟建築物補助外牆安全診斷費用新臺幣八 千元整。 (二)外牆安全檢查補助費:採實支實付,每棟建築物補助標準依建築物 之樓層數及面臨道路水平投影寬度認定,並以附表所列之金額為補 助上限。
- 四、申報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所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 稱建管處)申請: (一)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補助申請書(附件 1)。 (二)都發局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核發之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申報結 果通知書。 (三)建管處領據(附件 2)。 (四)申報人申請撥付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五)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及詳列作業項目之計價單 。 (六)其他都發局規定應備文件。
- 五、審查程序: (一)建管處就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 (二)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由都發局核發補助核准函。 (三)申請案件經審查不合規定,如無法補正,都發局應敘明理由駁回; 得補正者,通知限期於七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經第二 次通知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駁回申請。
- 六、獲准補助之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 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請求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 款: (一)申請書及檢附文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二)除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經都發局同意外,擅自於補助款核撥後五 年內任意破壞或拆除或變更依本辦法所修繕之工程項目或設備。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經都發局認定情節重大者。
- 七、本補助所需經費由建管處預算支應,受理申請案件依建管處收件時間 排序,若當年度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
- 八、本要點受理補助期間,另由都發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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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13616391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13年10月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