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學校、區公所及事 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資訊計畫,其範圍、預算來源、提送期限、編列原則及編 列基準由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配合技術發展、市場狀況及 管理需要於各年度訂定原則規範之。
- 三、資訊局依臺北市政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成立資訊計 畫先期審查作業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負責資訊計畫先期 審查。
- 四、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資訊局副首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資訊局主任秘書或資訊局首長指派之簡任 以上人員兼任;當然委員四名,由資訊局各業務組組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資訊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所屬機關指派之代表:本府主計處一至二人、本府財政局 一人、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一至二人。 (二)具備相關專業知識或實務經驗之本府人員、外部專家或學者二 至四人。
- 五、審查小組召集人及當然委員,隨其本職進退,其他審查委員任期為一 年,由每年三月一日起,至次年二月最後一日止,期滿得續聘。 副召集人或依前點第一款規定出任者,其於任期內有去職或其他不能 繼續執行審查小組委員職務之情形,資訊局或機關應另指派代表,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依前點第二款規定出任者,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資訊局補聘之,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六、審查小組之幕僚作業,由資訊局辦理。
- 七、資訊局應於審查小組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審查小組辦理 審查作業。
- 八、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資訊計畫提送: 1.各機關籌編年度資訊預算,應使用資訊局指定之資訊系統, 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線上資訊計畫撰擬及提送,逾期未完成者 ,資訊系統功能將自動關閉,並將未完成之資訊計畫予以退 件。逾前述期限,仍有提送資訊計畫需求者,應待工作小組 完成全部機關協審作業後,再由資訊局根據個別機關要求, 開放補提資訊計畫功能。 2.各機關於年度中如有新增資訊計畫,應使用資訊局指定之資 訊系統,完成線上資訊計畫撰擬,並通知資訊局開放資訊系 統相關功能後,完成計畫之提送。 3.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本府一級 機關資訊計畫,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直接提送 至資訊局進行審查;學校、二級機關或區公所之資訊計畫,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須先提送至其主管一級機 關進行審查(區公所應先提送至民政局審查),經同意後, 再由主管一級機關提送至資訊局進行審查。 (二)資訊計畫協審 1.工作小組應就資訊計畫之內容完整性、妥適性、經費合理性 、量化及質性效益等面向提供協審意見及建議。 2.工作小組辦理協審作業時,得要求機關補正資訊計畫內容, 機關應於通知日次一工作天起三個工作天內完成,逾期未補 正者,工作小組得依原資訊計畫逕行審查及處理。 3.工作小組完成協審作業,應將協審意見通知機關,機關應於 通知日次一工作天起五個工作天內回復意見,逾期未表示時 ,則視為同意。 4.工作小組完成協審並彙整機關回復之意見資料後,送請審查 小組審查。 (三)資訊計畫審查 1.第一階段線上審查: (1)每案資訊計畫第一階段線上審查結果,除有符合本目之 2 及之 3規定須進入第二階段審查會議之情形者外,以該階 段過半數委員意見,為審查結果。 (2)無過半數委員表達相同之審查結果或任一委員要求送審查 會議討論者,應納入第二階段審查會議審查。 (3)工作小組或機關得視個案需要,要求並經過半數委員同意 納入第二階段審查會議審查。 2.第二階段審查會議: (1)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 出席會議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2)召開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召開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惟第四點第一款所定者不克 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4)審查會議時,得邀請提案機關及相關機關出席或列席提供 意見、報告或說明,提案機關未應邀出席時,審查小組得 逕依資料內容完成審查。 3.審查會議如決議要求機關進行計畫內容補正或修改時,機關 應於通知日次一工作天起五個工作天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者 ,審查小組得依原資訊計畫逕行審查。 4.審查小組完成資訊計畫審查作業,屬年度資訊計畫,由資訊 局彙整相關資料送本府主計處,轉本府年度預算及審查委員 會進行審查核定;屬年度中新增資訊計畫者,則回復提案機 關,並副知本府主計處。
- 九、資訊計畫完成先期審查,實際預算編列、議會審議、專案執行等後續 過程中,內容或經費如有異動,應同步修正資訊系統相關內容資料, 相關作業及績效管理規定,由資訊局另訂之。
- 十、審查小組及工作小組成員為無給職。
- 十一、審查小組及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資訊局相關預算支應。
- 十二、各機關資訊計畫執行績效由資訊局進行評核,其評核作業之執行, 得視受評機關或個案狀況採書面或實地參訪方式辦理;評核結果, 除提供受評機關參考外,亦列為次一年度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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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1)府資策字第1113004403號函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