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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8-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產業市字第10930067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09年4月15日生效
  • 壹、目的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處理本市既有且長期占用道路阻礙交通營 業之未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以下簡稱無證攤販),透過管地 、管人、管秩序之規範加強攤販管理,冀藉由有效的管理及規範,以 確保該場域內攤販營業秩序,並提升鄰近社區整體生活品質。
  • 貳、執行對象 本市臨時攤販集中場(如附件一)內無證攤販及本市二十攤以上無證 攤販聚集區(如附件二)。
  • 參、執行方式 一、由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擇定無證攤販之執行場域及規劃執行內容後, 先行提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處理攤販問題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決議,再交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二、本市臨時攤販集中場(以下簡稱 A類)內無證攤販 為積極有效管理合法場域內攤販,無證攤販以造冊納管及持續要求配合本府政策方 式處理,並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一)規劃期程 預計每年執行四處,市場處得視實際執行情況提報工作小組決議,調整執行 內容及處理期程。 (二)執行步驟 1.擇定執行場域及規劃執行內容後,先行提報工作小組決議。 2.無證攤販應加入該臨時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參與自理組織運作,進行自 主管理。另自理組織應於整頓前提送會員名冊、組織章程、會員收費標準 、消防自衛編組名冊及攤位配置圖、營業時間、攤位數量等相關書件函送 市場處核定,爾後自理組織更新上開相關書件時,應於更新後十五日內函 送市場處核定。 3.市場處邀集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整頓,要求無證攤販遵守現行 A類規範及 本府規定之其他事項。 4.A 類無證攤販應配合本府政策推動,使用非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食品業 者登錄、夜市食材登錄、菜單多語標示、無現金交易及其他本府政策,不 配合者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5.市場處排定各 A類辦理期程,配合所定營業規範,提報工作小組中審議工 作成果(含檢討執行情形、處理方式及內容等)。 (三)管理方式 1.市場處提供 A類自理組織會員名冊及攤位配置圖,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 權責辦理。 2.確認攤販設攤範圍後,由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攤販營業標線,標線劃 設後攤販越線(含突出物)營業由本府警察局逕依權責辦理。 3.各項推動專案與評比表現不佳之 A類,由市場處邀集本府各相關機關加強 聯合稽查。 (四)無商機者公告廢止 臨時攤販集中場經查核已無商機(即攤販數少於二十攤),得提報工作小組 決議存廢事宜。 三、本市二十攤以上無證攤販聚集區(以下簡稱 B類) 因 B類數量眾多且樣態複雜,在考量 B類攤販生計下,本府以兼顧「消防」、「交 通」、「環境」、「衛生」及「營業秩序」為前提,訂立相關規範,先擇定場域試 辦,並以試辦場域成果作為示範標的,公告 B類自行申請專案納管之作業程序及落 日條款,以分批方式處理所有 B類,凡申請專案納管且配合本府訂定相關規範之場 域,於專案納管期間暫不取締。 (一)規劃期程 1.現影響公共工程(已排期程改建或整修之本市公有零售市場、公有批發市 場或其他公共工程)之 B類排定期程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2.一百零九年擇定試辦場域,研擬相關規劃進行試辦。 3.一百一十年公告 B類申請專案納管之作業程序及落日條款(指 B類自理組 織至遲應於一百一十二年底前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專案納管)。 4.由本府依 B類自理組織申請專案納管順序排定處理期程。 (二)執行步驟 1.步驟一:一百零九年擇定場域試辦 (1)研擬整頓原則及營業規範,先行提報工作小組決議。 (2)無證攤販應加入該場域自理組織(無成立自理組織者應自行籌組),參 與自理組織運作,進行自主管理。另自理組織應於整頓前提送會員名冊 、組織章程、會員收費標準、消防自衛編組名冊及攤位配置圖、營業時 間、攤位數量等相關書件函送市場處核定,爾後自理組織更新上開相關 書件時,應於更新後十五日內函送市場處核定。 (3)市場處邀集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整頓,要求無證攤販遵守本府擬定之 B 類整頓原則及營業規範、本府規定之其他事項,並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 依權責辦理。 (4)本府各相關機關權責分工如下:

    目標

    作為及規範

    權責機關

    道路要通暢

    1.須依會勘結論留設道路範圍,無專案規劃者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辦理。
    2.確認攤販設攤範圍後,劃設攤販營業標線,攤販攤架及設備不得越線(含突出物)。
    3.非自理組織成員或違反整頓原則及營業規範者,或營業時段外經民眾檢舉違規者,予以開單取締或沒入攤(棚)架。

    市場處
    警察局
    消防局
    交通管制工程處

    環境要清潔

    1.推動使用非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垃圾分類處理、廢油及廚餘回收。
    2.營業環境保持清潔,定期清洗水溝及道路,並配合本府環保相關規範。
    3.自理組織須設置公用垃圾桶供民眾使用。
    4.自理組織須要求B類內攤販遵守下列規範:
    (1)垃圾桶及廚餘桶設置及垃圾清運。
    (2)營業結束後整體攤位環境清理。
    (3)重油污及空氣污染之攤販須裝設相關環保設備。
    5.環境污染及噪音管制之取締及違規攤架等生財器具之清運。
    6.其餘相關環保法規督導事宜。

    環境保護局

    食品要衛生

    1.食品衛生及食品標示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2.攤販落實攤商食品標示及衛生,並依自主檢查表自主管理。
    3.其餘相關衛生法規督導事宜。

    衛生局

    消防要安全

    1.落實每半年辦理一次消防演練及消防自衛編組機制。
    2.其餘相關消防法規督導事宜。

    市場處

    消防局

    組織要健全

    1.落實組織任務編組並由專人負責會務。
    2.成立自理組織並定期召開會員大會。
    3.定期提送收支報表並公布周知。
    4.應配合政策推行參與(例如清潔週、教育訓練、配合相關局處稽查作業等)。
    5.辦理敦親睦鄰的措施(例如獎學金、垃圾回收等)。
    6.自理組織落實自主管理,並提送會員名冊、組織章程、會員收費標準、消防自衛編組名冊及攤位配置圖、營業時間、攤位數量等相關書件函送市場處核定,爾後自理組織更新上開相關書件時,應於更新後十五日內函送市場處核定。

    市場處

    (5)B 類攤販應配合本府政策推動,使用非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食品業者 登錄、夜市食材登錄、菜單多語標示、無現金交易及其他本府政策,不 配合者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6)試辦執行情形提報工作小組中審議工作成果(含檢討執行情形、處理方 式及內容等)。 2.步驟二:公告申請及落日條款 (1)一百一十年公告 B類申請專案納管之作業程序,由 B類自理組織以書面 方式申請專案納管。 (2)申請對象以經市場處一百零八年盤點 B類自理組織為限,依「管地」、 「管人」及「管秩序」方式訂定規範。 A.管地:規劃 B類範圍,並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留 設消防安全所需道路淨寬,並規範攤販營業範圍及留設所需人 車空間。 B.管人:須成立自理組織,並提送會員名冊、組織章程、會員收費標準 、消防自衛編組名冊及攤位配置圖、營業時間、攤位數量等相 關書件函送市場處核定,爾後自理組織更新上開相關書件時, 應於更新後十五日內函送市場處核定。 C.管秩序:規範攤販營業時間及攤販總量,並依攤販五要訂定營業規範 ,配合本府政策推動。 (3)申請期限至一百一十二年底,未提出申請專案納管之 B類由本府各相關 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3.步驟三:市場處依 B類自理組織向本府申請專案納管之順序排定處理期程 ,並排除現行影響公共工程之場域。 (三)管理方式 1.市場處提供 B類自理組織會員名冊及攤位配置圖,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 權責辦理。 2.確認攤販設攤範圍後,由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攤販營業標線,標線劃 設後攤販越線(含突出物)營業由本府警察局逕依權責辦理。 3.市場處不定期邀集本府各相關機關辦理聯合稽查。 4.不遵守本府擬定之 B類整頓原則及營業規範、本府規定之其他事項、本府 政策推動者,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四)退場機制 1.計點制 整頓後於一年內發生三次重大食安或消保問題,得終止輔導,並由本府各 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2.街區居民聯署過半 B 類如遇有街區居民(以場域範圍門牌數計)聯署過半提案該處不得擺設 攤販,並經由區公所辦理投票過半(以場域範圍內設籍數計)通過後,得 終止輔導,並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3.本市建設需要、環境變遷及公共利益考量 B 類如影響本市公共工程或鄰近各市場改建案,或有本市建設需要、環境 變遷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等相關因素,得終止輔導,並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 依權責辦理。
  • 肆、成效檢討 本計畫由工作小組採召開會議方式,審議工作成果(含檢討執行情形 、處理方式及內容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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