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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簽奉市長核定修正第2、3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相關學術專長 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環評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為辦理環評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以下簡稱專家學者委員)之遴選,得組設遴 選委員會,由副市長擔任召集人、環境保護局局長為當然委員,並由本府有關機關副首 長以上代表六人組成,機關代表如下: (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 (二)產業發展局代表。 (三)工務局代表。 (四)交通局代表。 (五)都市發展局代表。 (六)環境保護局代表。 前項遴選委員由市長派兼。
  • 三、專家學者委員須具備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其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優先考量: (一)北部地區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 (二)行政機關簡任級以上從事環評相關項目職務,滿二年以上者。 (三)曾任各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會委員,滿二年以上者。 (四)其他具有特殊專長,經遴選委員會專案認定者。
  • 四、專家學者委員之專長,應含括自然、生活、社會環境領域,並力求各領域委員之人數均 衡。
  • 五、遴選委員會為遴選專家學者委員,應公開發函或接受行政機關、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 構之推薦。推薦表如附件。 前項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一個月為限,逾期恕不受理。
  • 六、遴選委員會應就第五點所推薦之人選辦理遴選(遴選前由幕僚單位先行對被推薦人作資 格審查)。
  • 七、遴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 八、遴選委員會於遴選出十四位專家學者委員及候補人選若干人後,即行解散。但人數出缺 致無法召開環評審查委員會時,得重新召集之。
  • 九、專家學者委員名單經市長核定後聘任之。專家學者委員於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其繼任 人選逕由候補人選順序遞補並聘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十、遴選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十一、本要點經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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