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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5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主事預字第1093003992號函訂定全文3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本注意事項依「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 第二十四點規定訂定之。
  • 二、一百十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以下簡稱附屬單位預算) ,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預算之編製,除其他法令另有規 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 三、營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量,增加收入,抑減成 本與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營運 績效,除負有政策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作業基金應本財務自給自足原則,設法提升業務績效及擴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完整回收 營運成本,減少對市庫之依賴,以達成最高效益為目標。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預算 之編製,應在法令允許或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 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立目的。 各基金應積極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以發揮資產效益,並加強財務管理及現金調度,以提 高運用效能。
  • 四、附屬單位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一百十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 (以下簡稱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 五、各基金年度計畫與預算之籌編,應注意與長期計畫相配合,並衡酌以往執行情形本零基 預算精神辦理。
  • 六、各基金所屬基金編製之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達。
  • 七、各基金達五千萬元以上之新興房屋建築工程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工程經費估算原則 」填報工程經費估算書,送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組成工程單價專案小組初審。
  • 八、各基金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應送請本府人事處組成 專案小組初審。
  • 九、各基金研究發展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先期審查作業要點」規定, 送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各基金新購與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租賃及管理公務 車輛補充規定」等,送請主計處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一、各基金資訊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送請本府資 訊局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二、各基金災害防救計畫,應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送請本市災 害防救辦公室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三、各基金就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參與預算組審查通過之公民參與預算提案,經基金評估 擬編列預算辦理者,應依「臺北市推動參與式預算制度公民提案與審查作業程序」規 定,送請本府民政局組成公民參與預算提案專案小組初審。
  • 十四、各基金概算項目屬公共工程中程計畫者,應送請研考會複評。
  • 十五、有關各專案小組依第七點至第十三點規定辦理初審時,除五千萬元以上之新興房屋建 築工程計畫與公民參與預算提案計畫外,餘均應在本府核定各該專案計畫概算額度內 統籌控管審查,並將初審結果,於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主計處於彙整後提報秘書長 主持之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 十六、研考會依第十四點規定複評之結果,應送主計處併同該處審查各基金概算初審意見, 提報副市長主持之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 十七、各基金主管機關應依本府府級策略地圖及局(處)策略地圖,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事 業計畫,並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各基金根據業務計畫、預算籌編原則及本市 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等規定編製概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表達各事業願景及策略目標,並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產銷營運 (業務)等目標訂定之。
  • 十八、各基金編製重大新興計畫概算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基金於研擬重大新興施政計畫或重大新興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時,應先考量及 徵詢民間參與之意願,凡經評估適宜由民間辦理之業務或具自償性之計畫,應 優先由民間興辦或獎勵民間參與。 (二)如經前款評估結果,須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者,各基金應就選擇方案及替代方 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且應依政府資訊公開 法規定公布於相關網站。上開成本效益分析,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 支出等相關財源籌措之可行性;若屬繼續性計畫,並應考量未來四年可用資源 概況,妥為規劃所需經費。 (三)各項重大新興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概算,應按先期規劃、施工流程及執行能力, 分年分段核實編列;尤其涉及都市計畫更新或變更、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 及文化資產保護者,應於規劃設計時先完成相關作業,俟於規劃設計完成後, 再依施工流程及執行能力編列工程費用,以符實際。未經基本設計通過,或應 經都市設計審議尚未通過之工程案件,不得逕為編列施工費。 (四)另為配合中央政府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其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本府各類重 大新興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各基金應依照行政院訂定之「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 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填具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後,彙轉研考會彙陳行政 院有關機關並副知主計處。
  • 十九、各基金應切實依主管機關之指示與主計處所定之「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概(預)算 共同項目編列基準」及「臺北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項目費用與購置物品設備編列基準 表」等規定編列。
  • 二十、當年度盈(賸)餘及以前年度未分配之累積盈(賸)餘,應檢討是否就其部分或全部 盈(賸)餘解繳市庫。但所請由庫增資、增撥基金及彌補虧損(短絀)等,除屬特殊 必要者外,均不予考慮。
  • 二十一、各基金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於中央各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申請。 各基金凡接受中央之補助款,應依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編列概算 ,並註明編列依據。
  • 二十二、各基金應積極檢討捐助財團法人、核撥行政法人等團體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以減輕 政府財政負擔。
  • 二十三、各基金轉投資於其他事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該被投資事業亦應編製分預 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達。
  • 二十四、主計處就各基金所編概算之初審意見,以及各專案小組初審結果,分別彙整後提報 副市長、秘書長主持之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並將複審結果提報市長主持之預算審 查委員會作最終核議。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基金對於所編概算內容之說明。
  • 二十五、主計處應依據預算審查委員會最終核議結果,綜合整理,簽報市長核定後,通知各 基金主管機關轉知所屬基金據以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案。
  • 二十六、各基金應切實依本府核定預算案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整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案, 並按規定時間、份數,陳報主管機關。凡經本府刪除或未經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 ,均不得擅自列入預算案;另應注意與本府所編本市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 表(以下簡稱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 二十七、各基金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基金編送之附屬單位預算案,應依本府核定情形切實審核 ,並按規定時間、份數送達主計處。
  • 二十八、主計處收到各基金主管機關所送附屬單位預算案後,應即就內容彙核處理,其有修 正原核定計畫或新興計畫之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本府核定。
  • 二十九、主計處應根據前點彙核處理後之附屬單位預算案,按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分別彙 整編成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隨同本市總預算案提報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本府 依規定時限送請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分類綜計。
  • 三十、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市議會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成效 暨本年度計畫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 備圖表分析說明。
  • 三十一、本府許可設立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各基金主管機關應依 「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所訂期限,將其 年度預算書配合本市總預算案時程,提報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送請市議會審議; 至各基金投資或經營其他事業及捐助基金累計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則應 配合預算編製時程,由基金主管機關依規定彙整各該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 運用計畫送市議會,並副知主計處。
  • 三十二、本府核撥設立之行政法人,各基金主管機關應依其設置自治條例,將其年度預算書 配合本市總預算案時程,提報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送請市議會審議。
  • 三十三、本市附屬單位預算案編製日程表及概(預)算書表格式等,由主計處定之。
  • 三十四、本市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案編製,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 三十五、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主計處得另訂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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