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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4020
自治規則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255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主任 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及教育局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勞動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文化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七、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教師會、學生家長團體及其他與推展家庭教 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等團體代表十人。 八、家庭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四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由該機關首長指派專門委員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以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代 表身分出任者,得由該機關或團體依實際需要改派補足原任期。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 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第 3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市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本市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本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本市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本市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之意見。 七、整合本市相關資源,協助本市終身學習機構、學校及有關團體落實家 庭教育之實施及發展。 八、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 第 4 條
    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委員三分之一以上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 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專家不適用委任出席之 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 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員列席。
  •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中心) 主任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推動。 本會幕僚作業,由家庭教育中心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 第 6 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家庭教育中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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