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安全性,並確保其使用情形符 合規定,除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秉依權責進行例行性查察工作外,特就登載於本市各 類事業暨場所管理系統之受稽查對象或其他臨時指定場所辦理聯合稽查,並訂定本作業 要點。
- 二、前點所稱之受稽查對象包含一般旅館業、觀光旅館業、電影片映演業(電影院)、餐館 業、視聽歌唱業、美容美髮業(有包廂區隔)、三溫暖業、舞廳業、酒家業、酒吧業、 特種咖啡茶室業、按摩業、夜店業、電子遊戲場業(電玩)、資訊休閒業(網咖)、競 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健身中心)、短期補習班業、幼兒園、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業、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醫院、交通轉 運站及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之其他對象。
- 三、本府為辦理前點聯合稽查工作,設置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小組(以下簡稱聯合稽查小組) ,由市長指派參事、技監或顧問 1人擔任召集人,並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 局)及消防局每季輪流指派 1位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其餘編組成員如下: (一)稽查帶隊官:由都發局及消防局每季輪流指派 1位具豐富稽查經驗之十職等以上 同仁擔任。 (二)主要稽查成員:由都發局、消防局、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及稽查 帶隊官視稽查需求指定之商業處派員擔任。 (三)會同稽查成員:由受稽查對象之權管機關(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觀光傳播 局、體育局等)及稽查帶隊官視稽查需求指定之環境保護局或其他相關機關派員 擔任。 (四)督考稽查成員: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擔任。 (五)協助稽查成員:由政風處及警察局派員擔任。 (六)行政幕僚成員:由都發局及消防局每季輪流派員擔任。 主要稽查成員及會同稽查成員一級機關由具豐富稽查經驗之九職等以上人員率員擔任, 二級機關由具豐富稽查經驗之八職等以上人員率員擔任。 第一項各款編組成員之人數由各機關視實際工作需求決定,並函報消防局彙整;更動時 ,亦同。
- 四、聯合稽查編組成員之職責如下: (一)召集人:綜理聯合稽查業務,並每季親自督導一次聯合複查工作。 (二)副召集人:協助召集人綜理聯合稽查業務,並依輪值順序,於召集人督導聯合複 查工作外之其餘月份,每月親自督導一次聯合複查工作。 (三)稽查帶隊官:依輪值順序,指定會同稽查成員,並率領所有稽查成員辦理聯合稽 (複)查工作後,認可稽查紀錄。 (四)主要稽查成員:就所屬機關之權管事項落實辦理聯合稽(複)查工作,並攝影、 拍照存證後,填報稽(複)查紀錄表,並立案上傳本府登錄平台。 (五)會同稽查成員:就所屬機關之權管事項會同落實辦理聯合稽(複)查工作,並攝 影、拍照存證後,填報稽(複)查紀錄表,並立案上傳本府登錄平台。 (六)督考稽查成員:陪同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督導聯合複查工作,並查證聯合稽查之辦 理情形、列管稽(複)查發現缺失之改善情形。 (七)協助稽查成員:由政風處成員抽選聯合稽查對象,並協辦聯合稽(複)查工作; 另由警察局成員維護稽(複)查現場秩序及所有參與稽(複)查人員安全。 (八)行政幕僚成員:陳報稽查順序,並依稽查帶隊官指示,輪值辦理聯合稽(複)查 作業之相關行政幕僚工作;另於本府公共安全督導會報提案報告稽(複)查及缺 失改善成果。
- 五、聯合稽(複)查之時機及項目如下: (一)定期聯合稽查:依輪值時段,每週二、四擇下午或晚上時段,由稽查帶隊官率領 稽查成員就其所屬機關之權管事項辦理 1次聯合稽查。上述定期稽查日期若遇國 定假日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辦理時,得改期辦理。 (二)不定期聯合複查:每季由召集人指定受稽查對象及複查項目後,督導稽查帶隊官 辦理 1次聯合複查;其餘月份,每月由副召集人督導稽查帶隊官比照辦理 1次。 (三)不定期聯合複查得替代當週之 1次定期聯合稽查。
- 六、聯合稽查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定期聯合稽查應就各受稽查對象之行業別(場所)排序辦理,任一行業別(場所 )每年至少稽查 1次,並由行政幕僚成員(消防局)於每年 6月及12月排定後半 年之稽查順序,陳報市長核定後實施。 (二)定期聯合稽查前 1日上午,由行政幕僚成員先洽請協助稽查成員(政風處)於「 臺北市各類事業暨場所管理系統」之清冊中抽選受稽查對象,再報請稽查帶隊官 指定會同稽查成員後,將次日稽查之集合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須參與稽查之成員 。另由行政幕僚成員洽請建管處及消防局協助查明建築物使用圖資、現場是否有 施工許可、防火管理人資料、公共安全設施及設備資料、以往受稽查情形及缺失 改善資料,以供稽查成員參用。 (三)不定期聯合複查之稽查對象由召集人、副召集人指定;其餘之指定會同稽查成員 及後續通知事項,由行政幕僚成員比照前款方式辦理。 (四)參加稽(複)查成員應於出發稽查前 1小時至行政幕僚成員通知之地點集合,並 由稽查帶隊官說明預定稽查事項及釐清稽查成員之疑義後,配戴由消防局分發之 密錄器,並統一搭乘該局安排之車輛赴稽查現場。 (五)現場稽(複)查由主要稽查成員及會同稽查成員依第三點所列之職責,分別落實 辦理稽查作業後,於稽(複)查紀錄表中填寫(勾選)稽查結果,並以密錄器全 程攝影,且視實際需要拍照存證。另由協助稽查成員(警察局)負責維護稽(複 )查現場秩序及所有參與稽(複)查人員安全;必要時,應採適當之處置作為。 (六)完成現場稽查作業後,由行政幕僚成員彙集主要(會同)稽查成員填寫之稽(複 )查紀錄表,彙整撰寫聯合稽(複)查紀錄,送交稽查帶隊官認可後;由稽查帶 隊官請受稽查對象之現場負責人簽認,並責其儘速辦理缺失改善事宜。 (七)前款稽(複)查紀錄表由主要稽查成員及會同稽查成員當場立案上傳本府機關稽 查業務e化資料登錄平台後,分別留存;聯合稽(複)查紀錄則由消防局稽查成 員併同稽(複)查紀錄表,依上述方式上傳登錄後,交由行政幕僚成員留存。另 行政幕僚成員應於稽查次日將聯合稽(複)查紀錄傳送各權管機關續辦裁罰及輔 導改善作業,且由權管機關列管至改善完成為止。 (八)稽查作業完成後,各稽查成員應將拍攝照片檔案及密錄器送交消防局,並由該局 派員於次日將照片檔案及密錄器拍攝之影片轉存至電腦專區,保存 1年。 (九)聯合稽(複)查時,如發現有不符合建築或消防法令規定情形,由權管機關之稽 查成員當場張貼不合格場所標示,且於次日上網公告;其情節重大者,並依規定 勒令停止使用或停止營業。其後,每週派員查證是否有違規恢復使用或營業情形 ,至其全部完成改善,並獲同意解除列管為止。 (十) 1年內連續違規使用 2次或違規使用累計達 3次,但未受勒令停止使用或停止營 業者,由權管機關每 2週不定期派員稽查 1次,至連續 1季稽查未發現違規使用 情形為止。 (十一)行政幕僚成員應於每月 5日前將上月聯合稽查紀錄、缺失改善結果及前 2款情 形列冊送交督考稽查成員,並上網公布,供民眾參考;另於本府公共安全督導 會報提案報告稽查及改善成果,並請各權管機關列席說明稽查缺失之輔導改善 及裁罰成果。 (十二)行政幕僚成員(消防局)應於每年12月10日前綜整前年12月至當年11月底之整 體稽查成果,並視實際稽查成效,擬訂建議獎懲方案,簽會督考稽查成員,陳 報市長核定後,轉知各機關憑辦後續獎懲事宜。
- 七、受稽查行業別(場所)之清冊應由各權管機關登載於本市各類事業暨場所管理系統(網 址: http://tfms.tfd.gov.tw/Login.aspx?ReturnUr1=%2fDefault.aspx),並於每年 6 月及12月派員查明最新資料後,提送消防局彙整更新;其間若有異動情形,亦得報請 消防局配合更新。
- 八、聯合稽查小組之召集人、副召集人、稽查帶隊官及稽查成員均為無給職,並得申報公出 (外勤)辦理稽查業務;外出稽查逾法定上班時間部分,得向所屬機關請領加班費用或 申請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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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消預字第1093021622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