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本局核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規定之臨時使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道路 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使用道路,指因下列特定行為態樣而需使用道路: (一)本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之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或其他 類似之聚眾行為等須結隊成行通行者。 (二)本規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之下列需使用吊車之工程行為: 1.建築物外牆進行清潔、維護或廣告物裝設等作業。 2.非建築基地進行家具吊運、空調設備、升降設備、防水工程、室 內裝修材料或廢棄物等作業。 (三)本規則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在道路上舉行賽會、擺設筵席、拍攝 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 三、本局受理民眾臨時使用道路之申請案件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僅受理民眾於臨時使用道路之日前七日至三十日內(以日曆天計算 )於申請網站提出申請之案件(網址:https://assembly.gov.tai pei/)。申辦須知如附件,並應於申請網站上揭示。 (二)申請網站上應要求申請人輸入申請使用日期、時間、地點及申請人 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處及連絡電話等 資訊,並上傳切結書及相關佐證資料。 (三)受理同一申請人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每次以連續二日為限,每月以 申請三次為限。
- 四、本局受理臨時使用道路之申請案件時,若係第二點第二款使用吊車之 工程行為,並應要求申請人於申請網站提出申請後,當日二十四時前 依下列規定以現金繳納保證金: (一)申請使用道路時間四小時以下: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使用道路時間超過四小時、八小時以下:新臺幣一萬元。 (三)申請使用道路時間超過八小時: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保證金繳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保管款)指定專戶 。 第一項保證金於申請案件經駁回,本局應予無息退還。 因臨時使用道路之行為致道路或附屬公共設施損壞時,由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依權責代為修復,所需費用由 保證金內扣除後,餘額無息退還;保證金不足清償修復費用時,新工 處得向申請人追償。道路及附屬公共設施無損壞情形者,本局應於臨 時使用道路完畢後七日內無息退還保證金。 前項由保證金扣除之金額或向申請人追償之費用,均應解繳市庫。
- 五、本局受理臨時使用道路之申請案件時,遇同一路段於同一使用時間有 二人以上提出申請時,應以申請網站上系統先受理者為優先。
- 六、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駁回臨時使用道路 申請: (一)申請臨時使用道路之行為態樣非屬第二點規定範圍。 (二)申請案件之提出方式、申請期程或資料不符規定。 (三)申請案件之使用天數或申請人當月提出申請次數不符規定。 (四)申請人未於期限內繳納保證金。 (五)申請臨時使用之道路,業經工務局核准道路挖掘、維護施工。 (六)申請全面封閉道路,不開放人、車通行。
- 七、本局核准臨時使用道路之申請案件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廢止原 核准處分: (一)未依核准之行為態樣、日期、時間或範圍臨時使用道路者。 (二)現場查證嚴重影響交通,經本局通知調整施作方式以降低交通影響 ,而未能改善者。 (三)臨時使用道路之時間、路段,遇緊急申請核准集會遊行者。
- 八、本局就違反本規則有關臨時使用道路之規定者,應視個案違規情節, 分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四 條等規定處罰。
- 九、本市臨時使用道路業務單位為本局交通警察大隊: (一)電話:(○二)二三七五-二一○○轉一一○五。 (二)傳真:(○二)二三一一-七四四九。 (三)地址:本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十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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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9-300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核准臨時使用道路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9)府警交大字第109302997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9年6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