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有效處理工業區違規作住宅使用 之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並兼顧行政能量,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 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特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所指工業區,係依都市計畫劃定為第二種工業區、第三種工業 區、科技工業區、科技工業區 A 區、科技工業區 A 區(特)、科 技工業區 B 區、科技工業區 B 區(特)、科技工業區 C 區、科 技工業區 D 區、策略型工業區、軟體工業園區(供軟體工業使用) 、汽車修護展售工業區、科技產業專用區等地區(詳附件一)。
- 三、違規案件區分處理方式為以下二類: (一)建築物屬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不含)前領得使用執照,且不符臺北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都市計畫書等相關法令,違規作住 宅使用者。 (二)建築物屬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含)後領得使用執照,且不符臺北市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都市計畫書等相關法令,違規作住宅 使用者。
-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經橫向聯繫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及 本府民政局等相關機關,查得疑似供作住宅使用之情形者,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屬前點第一款者,由都發局函知建物所有權人依法改善或另覓合法 地點,同時函請相關機關依權管法令持續就民眾反映之消防及公安 等問題積極稽查管理。如經各權責機關依權管法令處理後,認屬有 礙公共安全之虞等違規情節重大者,移由都發局依都市計畫法第七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裁處。 (二)屬前點第二款者,由都發局函知建物所有權人相關法令規定及說明 使用事實,倘於文到一個月後經查違規作住宅使用屬實者,將依違 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裁處。 本原則之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 五、為有效遏止違規住宅使用之情形,對違規之建物所有權人採二階段之裁罰處理,裁罰基 準如下表 :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處六萬元罰鍰,並限一個月內停止違規使用。
受處分人未停止違規使用,處三十萬元罰鍰,並停止供水、供電。
註:罰鍰單位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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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3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築字第109305413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9年6月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