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所屬機關(以下簡稱使用機關)使用本府政府 資料整合平臺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 會)跨機關電子資料查驗系統查詢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分及就養相關資訊(以下簡稱本資 訊)時,能符合資訊安全政策,以防止本資訊外洩或不當使用,並保障個人隱私權益,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查詢本資訊之法令依據及應用目的如下: (一)依據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臺北市軍人公墓管理作業要點、義務役軍人傷亡 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為協助民眾申 請軍人公墓安厝,或使用機關辦理義務役身心障礙人員慰問及役男家屬生活扶助 ,需查詢本資訊之情形。 (二)其他因使用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經各該使用機關核准者。
- 三、本系統之資訊安全管理分工及稽核方式如下: (一)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 1.擔任本系統管理者及與輔導會介接窗口。 2.連線作業系統、設備與網路之安全管理。 3.相關主機運作維護管理。 (二)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兵役局): 1.擔任相關業務聯繫總窗口。 2.每年依稽核項目表(附表一)之稽核項目,辦理二次稽核作業,抽查使用機關 使用本系統之情形,並得實地稽核;其抽查比率不得低於千分之一、最低抽查 件數不得低於十件,查詢總件數不足十件者,採全數稽核;使用機關應配合辦 理相關作業。 (三)使用機關: 1.稽核人員負責每月查核其機關內部使用本系統人員(以下簡稱使用人員)之新 增、異動或業務調動情形,並辦理內部稽核及配合兵役局或輔導會之稽核作業 。 2.稽核人員應按月製作使用人員使用紀錄及名冊,並依內部稽核項目表(附表二 )查核後裝訂成冊,經其機關首長或授權主管核閱後存查;其抽查比率不得低 於百分之五、最低抽查件數不得低於二十件,查詢總件數不足二十件者,採全 數稽核。 3.稽核作業應採本系統紀錄檔與民眾申請案件逐一比對之方式,其有缺漏者,應 立即改善。 4.應防止資料外洩及不當使用,使用人員必須詳實填寫查詢紀錄(含文號、案號 、案件名稱、使用目的或法令依據等),留存三年備查。 (四)輔導會至本府稽核時,各機關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 四、本系統之帳號權限管理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由兵役局負責審查使用機關申請之查調項目及範圍。 (二)由資訊局負責開通本系統使用機關之機關管理者權限。 (三)使用機關應指定專人擔任機關管理者,由該管理者開通內部一般使用者、稽核人 員及稽核複審人員權限。 (四)前款有離職、職務調整或暫停使用之情事者,應於離職日或職務異動日前七日, 由使用機關管理者於本系統調整帳號及權限之異動。
- 五、辦理查詢本資訊作業安全規定如下: (一)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查詢;經核准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不得為公務 以外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經核准使用者離開電腦時,應退出本系統作業環境,嚴防他人未經授權使用,取 得資料。 (三)經核准使用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及利 用本資訊。 (四)使用機關對於取得之資料,應依據個資法之規定妥善保管。其隨文(案)附卷者 ,依檔案法規定管理;未附卷者,資料使用完畢或使用目的消失後應銷毀,防止 個人資料被竊取或洩漏。
- 六、使用機關對於本資訊之處理及利用,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時,除應負 個資法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責任及第三十一條國家賠償責任外,並應依相關規定追究 行政責任。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依刑法及個資法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七、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個資法及相關資訊安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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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2-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兵管字第1093005894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