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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北市消預字第1093025137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壹、依據: 一、消防法。 二、行政執行法。
  • 貳、目的: 持續強化本市營業場所公共安全,藉以增進場所管理權人強化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管理工 作,特訂定本要點期能有效提升場所消防安全。
  • 參、執行對象: 本市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 V 等)、視聽歌唱場所( KTV等)。
  • 肆、執行期程: 本要點施行日起至「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修正公告實施日止。
  • 伍、執行方式: 一、執行各項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時,宣導管理權人應製作避難逃生安全說明影片於場所 內播放,藉以提升消費者安全意識。 二、宣導管理權人應於消防安全設備開關處標示「嚴禁關閉」之警語。 三、執行場所各項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時,發現消防安全設備有關閉、遮蔽等情事,除要 求立即改善外,並於場所出入口或明顯處張貼不合格場所標示,並實施列管及加強 檢查。 四、第三點列管期間,再次發現消防安全設備有關閉、遮蔽等情事,依規定限制其使用 ,要求業者澈底檢視消防安全設備。 五、本要點執行對象面積達 300平方公尺以上,應加強宣導下列事項: (一)火警受信總機應具有關閉時強制啟動警報音響之功能。 (二)消防安全設備遭關閉時,可即時通報管理權人及防火管理人之功能。
  • 陸、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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