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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5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9)北市產業農字第109602362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9年7月13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依據臺 北市特定會展及創新產業設施運用辦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訂定作 業規範(以下稱本規範)。
  • 二、本規範補助對象為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 展基金會),補助範圍限於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本府 請會展基金會配合執行受產業局指定運用臺北市特定會展及創新產業 設施紓困振興相關業務。
  • 三、產業局因政策需求請會展基金會配合執行前開補助範圍相關工作事項 ,得依個案情形補助會展基金會,並提報本府專案核准後,函請會展 基金會依限提出相關工作計畫及預算評估報告,經審核通過後,給予 必要之經費補助。
  • 四、本補助款經費收支處理程序如下: (一)經審核通過之補助款由會展基金會掣據向產業局申請核撥,產業局 得依工作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二)會展基金會應於工作計畫執行期限內,檢送執行成果報告二份及電 子檔一份予產業局備查,補助經費如有結餘,應按補助比例繳還產 業局。 (三)工作計畫執行完畢後,應檢附補助款之全部支出原始憑證,詳列支 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製表繳回產業局,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規定辦理。補助經費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產生之利息或其 他衍生收入應繳回產業局。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 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產業 局按季公開於網際網路,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單位、核准日期 、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資訊。
  • 五、工作計畫執行期間確實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函報產業局 辦理計畫變更,其補助款之審核,比照原申請程序辦理。
  • 六、產業局得就會展基金會執行工作計畫情形,依據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 局督導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營運績效評核要點規定進 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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