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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09)北市資綜字第1093010148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運用各界捐款,爰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指捐款者指明捐款用於特定對象、事項、計畫或活動,或屬委 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 (二)累積金額:指本局前一年度捐款餘額加計當年度接受指定用途捐款之累計金額。
  • 三、本局接受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範圍: (一)智慧城市規劃與推動。 (二)發展網路基礎建設項目。 (三)網路資訊設備之升級與維護。 (四)資訊系統與平台之開發與維運。 (五)市政便民網路服務之開發與推廣。 (六)其他與資訊業務相關之用途。
  • 四、捐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附條件或涉及增加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費負擔 。 本局對捐款者有業務監督關係時,不得接受其捐款。 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本局得拒絕之。 如有接受附條件或涉及增加本府經費負擔捐款之必要,應另訂相關執行規定,報本府核 准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 五、捐款經費之收支管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並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三)本局如接受外國貨幣捐款,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兌換為本國貨幣,並核實入帳。但 無法兌換為本國貨幣者,應拒絕之。 (四)本局接受捐款時,應開立收款收據予捐款者。捐款如為支票,則俟其票據兌現後 ,開立收款收據。 (五)捐款者指名之受贈人如為自然人或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外之法人或團體,本局 應於收據上註明實際受贈人,並加註「非對政府捐款,屬代轉性質」字樣。 (六)捐款之支出運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指定用途之捐款,於捐款指定業務執行完畢,尚有節餘,應將餘款全數解繳市庫 。 (八)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本局應設置管理委員會,並 訂定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其委員得包含捐款者代表或業務機關以外之人士。
  • 六、本局首長應指派會計、政風及相關單位人員組成捐款收支管理查核小組。每年 8月底前 至少實施一次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成書面紀錄。
  • 七、公告徵信: (一)對於捐款之收支應採公開透明、充分揭露原則,應於年度終了次年 3月底前公告 捐款者名單、金額及經費運用成果報告(應包含收支明細等)資訊。但得依捐款 者之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 (二)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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