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體育局(下稱本局)轄管運動器材使用申請,除有緊急或不可抗力事由外,應於使用日 前十四日,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經本局確認器材可供使用,將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時間內繳交保證金及器材使用費用,本 局確認帳款金額匯入無誤後將通知申請人使用。
- 二、申請人若無法如期使用,除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外,應於使用日前三日以書面 通知本局取消使用,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器材使用費用無息退還。
- 三、倘器材逾期歸還,依「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轄管運動器材使用收費標準」計算應補繳費用 ,並得由保證金中扣除。 器材如有損害、遺失或破壞,申請人應回復原狀後歸還,倘無法回復原狀則照購價賠償 ,賠償金額得由保證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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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6-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9)北市體設字第1093019338號函訂定全文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