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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4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教中字第109306923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教師節敬師活動,並激勵教師士氣及提升教職員工 工作績效,依據或比照教育部一0四年七月十五日臺教師(一)字第一0四00九二六 0四號函、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訂定本要 點。
  • 二、本要點發放對象為本府所屬(轄)各級學校、市立幼兒園編制員額內之教職員工(以下 簡稱各校教職員工)。
  • 三、各校教職員工之教師節敬師獎勵,由本府教育局統籌辦理。
  • 四、各校教職員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發給新臺幣六百元之等值商品禮券: (一)兼任學校行政工作,認真負責,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具有績效者。 (二)擔任導師工作,班級經營良好,親師溝通順暢者。 (三)擔認認輔教師工作,積極輔導學生,學生確有進步者。 (四)擔任專任教師工作,參與社群共備,配合課綱推動者。 (五)協助學校各項行政庶務工作,奉公守法,共同協助營造友善校園者。
  • 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發放教師節敬師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彈劾者。 (二)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當年度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達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四)最近二年之考績(成、核)均受考列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者。
  • 六、各校提報之教師節敬師獎勵發給名冊,事後發現其事蹟有不實之情事,應追繳其獎勵, 並追究行政責任。
  • 七、辦理教師節敬師獎勵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學校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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