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及其所屬各機關為處理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案件 ,促使受裁處人依約如期繳款結案,以建立公平、客觀之標準,並利執行上有所依循, 特訂本處理原則。
- 二、受裁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行政罰鍰,而確有意願繳納者,填具行政罰鍰 (處分)分期繳納案件申請書(如附件),向本局申請分期繳納罰鍰: (一)受裁處人因經濟狀況不佳,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受裁處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者。 (三)不符前二款規定,惟確有意願繳納者。
- 三、核准分期繳納(每個月一期)罰鍰金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罰鍰金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二)罰鍰金額三萬元以上未滿六萬元,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三)罰鍰金額六萬元以上未滿十二萬元,得分二至二十期繳納。 (四)罰鍰金額十二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得分二至三十期繳納。 (五)罰鍰金額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 (六)罰鍰金額一百萬元以上,得分二至四十八期繳納。 有事實足認受裁處人情況特殊,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分期繳納,仍無法完納 ,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局長核定之。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十期。
- 四、受處分人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延遲或未付者,視為全部到期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五、本原則於本局作成行政處分請求處分相對人返還或繳納具金錢給付義務之一定金額者, 準用之。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6-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北市勞職字第1096091485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109年8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