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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北市社老字第109309559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9年6月15日起生效
  • 一、為保障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福利機構、老人住宅(公寓)及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住民之照顧權益,提升機構照護品質,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實施對象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公辦民營之老人福利機構、老 人住宅(公寓)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本市私立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 (三)本市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三、實施對象設置監視錄影設備(以下簡稱設備)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設備設置區域如下: 1.戶外區域:前後門出入口。 2.室內公共區域:活動區、用餐區、護理站、浴廁之入口前空間或 其他非屬影響服務對象隱私之空間(如寢室、浴廁)。 (二)設備須具功能如下: 1.畫面為彩色、清晰可辨識。 2.攝錄角度為全面。 3.年、月、日、時、分準點呈現。 4.影像輸出格式得以一般電腦軟體進行播放(如 avi、mp4、wmv、 mov 等)。 (三)設置專責人員定期檢查、保養維護設備、保存及建檔影像資料, 。 (四)前款之紀錄妥善保存至少一年;影像資料妥善保存至少三十日。 (五)訂定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規定(如附件)。
  • 四、司法機關或本局依法定職權調查案件,實施對象須配合提供攝錄影音 資料,不得拒絕。
  • 五、本局得訂定獎勵或補助設置監視錄影設備及資訊管理利用相關措施, 其獎勵或補助標準由本局每年公告,所需獎勵或補助經費由本局編列 預算支應。
  • 六、本注意事項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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