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處理各機關學校經管臺北市市有 眷屬宿舍(以下簡稱眷舍)基地改建範圍內符合續住規定之合法現住 人安置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眷舍辦理改建時,應擬訂改建計畫簽報本府核定 ,計畫內容應包含改建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安置作業、經費需求,以 及改建後預期效益。
- 三、本要點所稱合法現住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一日以前依規定配(借)住眷舍。 (二)為現職人員、退休人員、資遣人員或其遺眷。 (三)有居住之事實。 (四)未曾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住宅。 (五)非調職、轉任、辭職、解僱、解聘(含不續僱、不續聘)、撤職或 免職人員。 (六)未違反眷舍配(借)住法令之規定或契約約定致喪失續住資格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遺眷,指原配(借)住人之父母、本要點發布生效日 前有婚姻關係之未再婚配偶或未婚之未成年子女。
- 四、本要點安置對象為眷舍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依規定繼續列 管之合法現住人,向管理機關申請安置,經管理機關核其無自有房屋 且有安置必要者。 前項所稱無自有房屋,係指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無自 有住宅,或於前述地區內持有之共有住宅持分換算面積未滿四十平方 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 不符合第一項安置條件者,管理機關應先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並限期 要求現住人騰空返還,屆期仍未騰空返還者,管理機關應循司法途徑 解決。
- 五、依前點第一項規定核有安置必要之合法現住人,管理機關得採下列方 式之一處理,並補貼所需租金、住房費或使用費: (一)協調向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申請入住,並依該院相關規定辦理。 (二)協調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中繼住宅,並依該局相關規定辦理。 (三)協調向本府社會局申請臺北市老人住宅(公寓),並依該局相關規 定辦理。 (四)利用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臺北市市有閒置宿舍,並比照宿舍管理相 關規定辦理。 (五)依第二款中繼住宅之房屋租金水準給予安置期間租金補貼。 合法現住人無法配合前項安置方式搬遷,管理機關應限期要求騰空返 還,屆期仍未騰空返還者,管理機關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 六、依本要點安置之合法現住人,管理機關應比照宿舍管理相關規定每年 至少辦理兩次居住事實之查考作業並作成紀錄。不符合實際居住認定 標準、第三點合法現住人要件或第四點第一項無自有房屋且有安置必 要之條件者,管理機關應終止安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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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9)府財產字第109300544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9年8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