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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臺北市市場處(110)北市市企字第1103025181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10年10月6日生效
  •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管理使用市政資料庫戶籍資料作業規範(以下 簡稱作業規範)第四點訂定之。
  • 二、申請使用市政資料庫戶籍資料之程序如下: (一)由企劃室指派專人擔任本處管理人,負責辦理本處使用人權限 申請及內部稽核事項。 (二)管理人申請程序:管理人應依規定填寫政府資料整合平臺權限 申請表(以下簡稱權限申請表)及本處政府資料整合平臺查詢 戶籍資料使用者保密切結書(以下簡稱保密切結書)(如附表 一),送處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後,送交臺北市政府資訊局辨理 。 (三)使用人申請程序:使用人應依業務需要提出申請,填寫權限申 請表及保密切結書,送處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後,送交管理人辨 理。
  • 三、使用人查詢之業務項目如需增減或變更時,應至政府資料整合平臺申 請所需資料種類,並將相關資料送管理人彙整,管理人填寫戶籍資料 交換安全約定書(如附表二),送處長核定後,向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提出申請。
  • 四、人員異動 (一)管理人及使用人如有異動,應依第二點規定再行申請。 (二)管理人及使用人於離職或職務調整前十個工作日,應提出權限 註銷(或變更)申請。 (三)權限註銷(或變更)後,其權限申請表及保密切結書仍應留存 機關至少五年。
  • 五、管理人及使用人其個人密碼至少每三個月應變更一次,且不得將帳號 密碼提供他人使用,或代替他人查詢相關資料。
  • 六、使用市政資料庫戶籍資料應遵守事項: (一)對查詢所得之戶籍資料負保密責任,除法定職務必要範園,不 得他用。 (二)管理人應建立使用人名冊並指定專人留存權限申請表及保密切 結書,作為日後職務異動應移交文件。 (三)使用戶籍資料時,使用人應敘明需使用戶籍資料之文號、案號 、案件名稱、使用目的或法令依據等原因,並僅為申請案件或 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使用,亦不得複製、影印予申請人或被委 託人。 (四)應定期清查管理人及使用人帳號及權限,至少每半年辦理一次 ,如有超過六個月未使用情形,得註銷或暫停其使用權限。管 理人對於停權一年以上之帳號,應通知當事人申請帳號註銷。
  • 七、內部稽核作業: (一)管理人應每月列印各使用人上個月查詢紀錄與使用狀況,提供 使用人所屬科(室)主管抽查。每月抽查比率不得低於該月查 詢總件數百分之六,如總件數未達一百件則至少抽六件,抽查 結果應做成本處案件抽查紀錄表(如附表三)並附相關佐證資 料,送企劃室彙整,企劃室彙整後,送處長或授權人員核定, 留存至少三年備查。 (二)本處每半年(一月及七月)至少辦理一次內部稽核,由管理人 會同政風室就各使用科(室)辦理內部稽核,並就每半年查詢 總件數抽查百分之六,如總件數未達一百件,應全部查核,抽 查結果應填寫本處案件抽查紀錄表,併同本處內部稽核紀錄表 (如附表四)並附相關佐證資料,送處長核定,留存至少三年 備查。 (三)稽核時應注意帳號異動情形與實際狀況、查詢次數、查詢內容 與民眾申請紀錄、其他必要項目等是否相符。必要時,得請使 用人提出說明及佐證資料。 (四)抽查結果遇有異常使用或重大缺失時,使用科(室)會同政風 室及企劃室共同調查,簽報處長議處,並視情節論處,另將處 理結果函送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五)內部稽核結果應填寫案件抽查紀錄表及本處內部稽核紀錄表, 陳核至處長後,彩色掃描做成附件,於一月及七月之該月二十 日前函送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 八、使用本系統戶籍資料相關法律責任: (一)未依本作業須知及相關法令規定操作,致民眾權益受損者,應 提報處長依規定懲處,如查有違法之事實,另依法負民、刑事 責任。 (二)意圖營利或無故洩漏個人資料,或違法及重大不當行為,依法 負民事及個資法之刑事責任,並由本處依法行政議處。 (三)管理人未善盡管理之責,致未經授權之使用人,或因職務調整 、離職或退休等原因已無使用戶籍資料權限者,可使用戶籍資 料,且不當使用戶籍資料,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應由本處依 法議處管理人之行政責任。 (四)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依其規定追究責任。
  • 九、權限申請表請參閱政府資料整合平臺系統規定。
  • 十、本作業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
  • 十一、本作業須知自簽奉核定後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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