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透過補助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A ),建置醫療與照顧之整合服務,並於區域中建立服務據點,以社 區營造方式深耕社區,建構完善照顧支持網絡。
- 貳、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 二、長期照顧服務法。 三、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四、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參、補助對象: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合法立案,並具辦理長照服務經驗之組織或 機構,且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 )之特 約單位者。
- 肆、辦理項目: 一、辦理長期照顧社區宣導活動。 二、發掘社區中有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之失能個案。 三、辦理整合性個案服務。 四、辦理健康促進、家庭照顧者支持活動及延緩失能實證性方案。 五、針對長照服務使用者進行意見回饋調查,並分析改善個案管理服務情 形。 六、辦理生命教育、死亡識能活動,推廣臨終關懷及安寧教育。
- 伍、場地規定: 一、場地空間需在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 )服務次分區內。 二、可提供非違建合法房屋之室內樓地板面積至少三十五平方公尺之場地 空間(限地上樓層一樓或包含地上樓層一樓之連續樓層),出入口及 廁所皆符合無障礙設施規範。
- 陸、補助項目、標準及執行原則:本計畫之補助項目、標準及執行原則由 本局每年公告之。
- 柒、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及執行期間: 一、申請時間併同本計畫之補助項目及標準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二、單位依申請期間提送計畫,於收件截止日後辦理審查作業,補助追溯 至服務起當年度一月一日。 三、本申請補助計畫執行期間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四、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
- 捌、審查作業: 一、依本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審查。 二、審核重點: (一)申請團體或單位所附資料符合資格。 (二)無同一計畫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三)申請補助計畫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四)依本局政策需求,審核計畫之適切性。 (五)計畫執行後可達成目的之實效性。 (六)過去申請本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及核銷情形。 三、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於簽報核定後,通知申請之團體或單位;凡不符 規定者,亦敘明具體事由,通知申請之團體或單位。
- 玖、申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計畫書。 (二)房屋租賃契約、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等可資證明申 請單位為合法使用該場所及坪數證明之文件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三)章程、立案證書(如申請單位為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免 附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負責人當選證書者,免附 )及理(董)監事名冊。 (四)本市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特約契約。 (五)場地照片至少八張,拍攝需包含場所入口處、場地空間擺設與隔間 等。 (五)申請人事費者,須附人事簡歷及相關學經歷證明。 二、注意事項: (一)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二)申請補助時應敘明預期效益,核銷時,亦應列明實際服務效益,以 作為本補助案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依據。 (三)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 拾、核銷、督導、輔導與考核: 一、核銷: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 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核銷時應檢具相關資料,並依本局會計程序相關規定辦理,本局並 得派員查核。 (三)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 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 責任。 (四)已核定之單位若實際效益未達預期效益百分八十,本局得依比例核 銷核定補助金額。 (五)於每季終了十五日內檢送核銷資料至本局辦理核銷。 二、督導、輔導與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單位須受本局不定期檢核考查,並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檢核結果及配合情形將作為隔年補助款核定之依據: 1.每月確實紀錄服務情形,並於次月五日前填報執行成果月報表。 2.參與臺北市政府或本局聯繫會議及教育訓練等相關活動,以利未 來政策規劃與推動。 3.配合本局辦理核銷等行政作業。 (二)受補助單位購置之設施設備,應善盡保管之責,登錄財產目錄,並 於適當位置貼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財產編號」字樣。 (三)本局補助設施設備費之單位,營運未滿三年有停辦情形者,其接受 補助設施設備之經費應按未使用月份比例繳回本局。 (四)各單位核定補助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若執行期間計 畫內容有特殊原因須調整或補助經費項目變動時,應事先敘明理由 函報本局並經核准後方可辦理。 (五)受補助者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本局 不追加補助。 (六)遇有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款項未依指定用途使用、經 費有虛報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事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 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並得停止受理其補助申請一至三年。
- 拾壹、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拾貳、本計畫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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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36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整合照顧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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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8)北市社老字第108319021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9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