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以下簡 稱市有土地)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出售案件之審議,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為同一街廓可合併建築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之市有土地,經市有土地管理機關審查符合得辦理出售之法令者。 前項所稱同一街廓可合併建築之市有土地,不包括公共設施用地或經 主管機關認定應留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水溝地,及因鄰接已建築 完成之私有土地,致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者。
- 三、本府為審議市有土地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出售案件,得召開審 議會議,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召集人,會議成員包含本府財政局、都市 發展局、地政局、法務局、政風處、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及臺北市建築 管理工程處,並得視案情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列 席。
- 四、審議會議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召開為原則。無出售案件時,不予召開,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審議會議於召開前,得由本府財政局邀集本府都市發展局、地政局、 法務局、政風處、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及有關 機關人員召開會前會,必要時並得辦理現場會勘。
- 五、市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依審議會議結論辦理下列事宜: (一)同意出售:由市有土地管理機關提報市政會議審議,續依土地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 (二)不同意出售:由市有土地管理機關函復申請人。 (三)應釐清相關疑義再行討論:由市有土地管理機關依結論釐清後,再 行提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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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5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管字第113302496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