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下稱本府)為臺北市(下稱本市)里長、第一線及第二 線機關全力配合執行各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發放勤務費所 需,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市里長。 (二)第一線機關:本府社會局中正及萬華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三)第二線機關:本府消防局及觀光傳播局。
- 三、勤務費發放標準(發放基準表如附件): (一)本市里長:每人依發放基準表發放固定金額。 (二)第一線機關及第二線機關:依發放基準表發放固定金額,並依實際 從事防疫工作人員之工作比例分配。
- 四、核撥程序:由本市區公所、本府社會局、消防局及觀光傳播局向本府 申請撥發及核銷。
- 五、本要點發放勤務費為一次性發放,所需經費由本府自籌財源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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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民區字第1096031139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9年12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