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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3011066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府級專案品質及時效管考,強化 執行過程之協調與溝通,及時回應外界意見,特設臺北市政府府級專 案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綜理本小組事宜;置副召 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派秘書處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員兼任,襄助召 集人處理本小組事宜,下設五組,各組成員如下: (一)管考傳媒組:置組長一人,由召集人指派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 員兼任;置組員若干人,由召集人自本府各機關 指派現職人員擔任。 (二)基礎建設組:置組長一人,由召集人指派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 員兼任;置組員若干人,由召集人自工務局、交 通局、環保局、都市發展局、捷運工程局、地政 局及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上均含所屬機關)等機 關依業務性質指派現職人員擔任。 (三)人文關懷組:置組長一人,由召集人指派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 員兼任;置組員若干人,由召集人自民政局、教 育局、社會局、勞動局、文化局、觀光傳播局、 兵役局、體育局、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及客家事 務委員會(以上均含所屬機關)等機關依業務性 質指派現職人員擔任。 (四)數位治理組:置組長一人,由召集人指派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 員兼任;置組員若干人,由召集人自財政局、產 業發展局、衛生局、資訊局、法務局、公務人員 訓練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上均含所屬機 關)等機關依業務性質指派現職人員擔任。 (五)行政組:處理行政庶務人員,由秘書處指派現職人員擔任。 前項本小組之總人數(不含秘書處現職人員),以二十人為原則。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擬訂跨局處重大專案推 動之願景、目標與策略。 (二)統籌跨局處重大專案之資源整合,建立溝通協調平台,並督導 及管考各機關執行成果。 (三)跨局處重大專案宣導。
  • 四、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秘書處派員兼辦之。
  • 五、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組長及組員,均為無給職。
  •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秘書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七、本小組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視需求重新借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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