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府級專案品質及時效管考,強化執行過程之協調與 溝通,及時回應外界意見,特設臺北市政府府級專案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綜理本小組事宜;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 人指派秘書處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員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事宜,下設五組,各 組成員如下: (一)管考傳媒組:置組長一人,由召集人指派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員兼任;置組員若 干人,由召集人自本府各機關指派現職人員擔任。 (二)基礎建設組:置組長一人,由召集人指派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員兼任;置組員若 干人,由召集人自工務局、交通局、環保局、都市發展局、捷運工 程局、地政局及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上均含所屬機關)等機關依業 務性質指派現職人員擔任。 (三)人文關懷組:置組長一人,由召集人指派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員兼任;置組員若 干人,由召集人自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動局、文化局、觀 光傳播局、兵役局、體育局、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及客家事務委員 會(以上均含所屬機關)等機關依業務性質指派現職人員擔任。 (四)數位治理組:置組長一人,由召集人指派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員兼任;置組員若 干人,由召集人自財政局、產業發展局、衛生局、資訊局、法務局 、公務人員訓練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上均含所屬機關)等 機關依業務性質指派現職人員擔任。 (五)行政組:處理行政庶務人員,由秘書處指派現職人員擔任。 前項本小組之總人數(不含秘書處現職人員),以二十人為原則。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擬訂跨局處重大專案推動之願景、目標與 策略。 (二)統籌跨局處重大專案之資源整合,建立溝通協調平台,並督導及管考各機關執行 成果。 (三)跨局處重大專案宣導。
- 四、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秘書處派員兼辦之。
- 五、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組長及組員,均為無給職。
-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秘書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七、本小組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視需求重新借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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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2007
臺北市政府府級專案執行小組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93007865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