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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北市都建字第1093213343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09年10月22日生效
  • 一、為提供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三點第三款及第四點第一款規定之營業 場所建築管理相關法令規定預先查詢服務,特訂定本作業規範,並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 程處(以下簡稱本處)執行之。
  • 二、申請前點之預先查詢服務,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之影本: (一)建物所有權狀或三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 (二)使用執照存根。
  • 三、申請查詢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免依前點規定檢附使用執照存根影本 : (一)於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造完成並領得建物所有權狀 ,建物權狀登記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申請查詢之營業項目建築物使用類組 為G2類組(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 (二)於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造完成並領得建物所有權狀 ,建物坐落於地面層第一層,權狀登記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且申請查詢 之營業項目建築物使用類組為G3類組(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三)申請查詢之建物地址及營業項目,經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營利事業統一發證 制度廢止前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登記,未依法廢止或撤銷,且無停止使用 滿二年之情事。
  • 四、依前點規定免檢附使用執照申請查詢服務之營業場所,若營業項目屬內政部發布之供公 眾使用建築物範圍者,另依建築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函請建物所有權人申請核發使 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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