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 十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及成績採計 要點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 三、本要點所指校外學習定義如下: (一)校際或產學合作課程:指學生在學期間申請或透過學校推薦前往國 、內外高級中等學校、大專校院或產業界進修、跨校網路選修或學 習課程。 (二)校外教育訓練:指學生在學期間於寒暑假、例假日、上課或課餘時 間,赴國外或國內公民營事業機構或就業導向之職業訓練機構等場 所(以下簡稱學習機構),參加與就讀課程相關之進修、實習、學 習或訓練。 (三)校外學習成就:指學生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取得與就讀課程相關,由 國內外政府機關發給之證照或全國性、國際性競賽優勝以上之成就 。
- 四、學校為審查學生參與校外學習,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 應組成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負責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 目得列抵免修。 審查會置委員七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 餘委員,由校長就行政人員代表、各科教師代表、導師代表及其他相 關人員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審查會開會時,得邀請社區人士、家長代表、學者、業界代表或學生 代表相關人員等參與。審查會由校長指定業務主管一人,兼任執行秘 書。
- 五、學生申請校外學習第一、二項,應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經審查會審查 通過及學校核准後,始得為之。 學生另依校外學習第一、二項申請赴國外進修、實習或學習課程,應 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完成註冊手續。 (二)核准出國修習課程以二次為限(寒暑假不在此限),每次以一學期 為原則,總計不得超過二學期,並得列入修業年限計算。 (三)具役男身分者,應依役男出境辦法之規定辦理。
- 六、學生申請校外學習之學分及成績採計參據: (一)校際或產學合作課程: 1.前往國外進修或學習課程: (1)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成績證明文件(含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 時間)及中文譯本。 (2)入出境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3)其他與學分抵免及成績採計相關的佐證資料。 2.國內校際或產學合作課程,依各校審查會於學生申請階段要求之 相關證明文件,如:成績、修習證書、網路選修紀錄、出缺席紀 錄等。 (二)校外教育訓練:學生於訓練期間,應定期書寫工作內容及心得之學 習報告,並經學習機構評閱,作為學分或成績採計之參據。 (三)校外學習成就:與就讀課程相關,由國內外政府機關發給之證照或 全國性、國際性競賽優勝以上之成就證明。 學校得指派教師,定期或不定期赴學習機構了解學生校外教育訓練情 形。
- 七、學生應依學校規定期限,檢具相關文件送教務處申請學分抵免或成績 採計。 學校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召開審查會審查之。
- 八、學分抵免及成績採計原則如下: (一)校外學習採計之學分,得抵免修、補修及重修相關科目之學分,以 採計就讀相關課程為限,審查會應衡酌校外學習之名稱、內容及時 數或經測驗及格者,審查學分抵免事宜。 (二)成績採計由審查會依學生的學習內容、時數、評量方式及表現成就 ,酌予採計或調整,並得視需要另行測驗。
- 九、學分抵免及成績採計基準如下: (一)校際或產學合作課程:依學生所讀群、科、學程相關程度及學習時 數,原則以授課十八節為一學分採計。可抵免採計部定必修、校訂 必修、選修及彈性學習時間等課程。 (二)校外教育訓練: 1.依學生所讀群、科、學程相關程度及學習時數,每學期採計一至 二學分;在進修部,採計一至二節。 2.依學生所讀群、科、學程課程相關程度,分為高相關及基本相關 : (1)高相關者:以七十二小時採計一學分;在進修部,採計一節。 (2)基本相關者:以一百十二小時採計一學分;在進修部,採計一 節。 (三)校外學習成就: 1.取得政府機關發給之證照: (1)丙級技術士證照:每張採計三學分;在進修部,每張採計三節 。 (2)乙級技術士證照:每張採計六學分;在進修部,每張採計六節 。 (3)修業年限內,前(1)、(2)之採計,合計至多六學分或六節 。 2.取得國內外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性、國際性技藝(能)或學科競 賽優勝以上者: (1)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性技藝(能)競賽或學科競賽優勝以上, 至多採計三學分;在進修部,至多採計三節。 (2)國際性技藝(能)競賽或學科競賽優勝以上,至多採計六學分 ;在進修部,至多採計六節。 (3)修業年限內,前(1)、(2)之採計,合計至多六學分或六節 。 3.國際性單科競賽獲獎且培訓時間達校內該科全學期授課時間三分 之二者,授予該科成績採計及大學暨技專校院繁星入學校內成績 排序,由各校訂定補充規定審查之。 (四)學分或成績採計,於修業年限內,至多可採計二學期六十學分。
- 十、抵免學分之登記,應將抵免科目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單內,並註明 抵免二字。
- 十一、學校依據本要點核准之文件,得載明下列附款:「學生所提供之各 項證件,有偽造、變造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學校應予撤銷其 學分之抵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 十二、學校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學校審查學分抵免及成績採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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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中字第109309863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