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國國民入住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安心旅宿,達到振興觀光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僅限於依法設立於本市之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 經向本局申請並核准參加「台北加碼 GO 活動」之旅宿業(以下簡稱 本專案旅宿業)。
-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方式、補助日期及補助額 度上限,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本國國民於補助日期入住本專案旅宿業,該旅宿業得申請補助。 (二)補助金額以每人每晚每房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每晚每房本專案旅 宿業得申請補助之本國國民僅得為一人。 (三)申請補助,每一本國國民以一次為限。
-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請領補助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函(附件 1)。 2.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附件 2)。 3.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4.住宿本國國民資料名冊。 5.住宿本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擇一)。 6.住宿費憑證正本。 7.申請補助經費信封(附件 3)。 8.同意書(指定匯款帳戶戶名與民宿經營者不同時需檢附)(附件 4 )。 (二)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者檢附本點第一款所定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有疑義者,本局 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為駁回 ,不予補助。 (四)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以旅 館業登記證、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所載事業單位或公司、民宿登記證 所載經營者姓名之個人帳戶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不另行函文通知 。 (五)申請者提送申請文件之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 之權利。
- 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人配合調查。
- 七、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補助: (一)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之調查者。 (二)經營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 (三)經營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已暫停營業或歇業。
- 八、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 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 獲得補助。 (二)未於活動期間配合本局推廣旅遊住宿或本市各類觀光活動,且未於 本國國民入住時妥善轉知活動資訊。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申請本要 點之補助。
- 九、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 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本要點之補助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 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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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0)北市觀產字第1103039061號令廢止;並自110年10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