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7-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兒少字第1103189774號令修正發布第5、6點條文;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打造願生樂養之育兒環境, 針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兒童搭乘臺北捷運,提供優惠票價補助 ,以擴大兒童搭乘大眾交通運輸之福利,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增進社 會之福祉,達到友善育兒及維護兒童權益之積極性政策目標。
  • 二、本計畫之優惠對象為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設籍或學籍在本市之兒童。
  • 三、前點之兒童使用票卡搭乘臺北捷運或淡海輕軌,每趟車資可享單程票 價之六折優惠。
  • 四、前點之票卡種類如下: (一)第一類為「數位學生證」:具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籍且向臺北市 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申請使用數位學生證者,申請辦理 第一類票卡。 (二)第二類為「兒童優惠卡」:無數位學生證且設籍於本市者,申請辦 理第二類票卡。 前項票卡皆採記名方式,限受補助本人親自使用。
  • 五、票卡辦理及使用方式如下: (一)第一類票卡於就學期間得經就讀學校向教育局申請具悠遊卡功能之 數位學生證。 (二)第二類票卡應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檢具申請書、 戶口名簿、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中華民國護照、汽機車駕 駛執照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且載有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身 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辨識文件)及兒童之二吋彩色照片一張,向本 市任一區公所提出申請。但設籍戶政事務所者,應提出實際居住本 市之書面證明。 (三)第一類票卡之遺失、毀損或有其他無法使用之情形,應向就讀學校 或於數位學生證服務整合入口網辦理掛失。 (四)第二類票卡之遺失、毀損或有其他無法使用之情形,應先向悠遊卡 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並應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 人檢具申請書、戶口名簿、身分證明文件及兒童之二吋彩色照片一 張,向本市任一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但設籍戶政事務所者,應提 出實際居住本市之書面證明。 (五)第二類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受理申辦之本市區公所申請核 發替代卡提供乘車補助: 1.首次申請第二類票卡,經審查符合申請資格,於核發票卡前之期 間。 2.第二類票卡無法正常使用,申請補發票卡期間。 (六)前款替代卡應於領取新製或補發之票卡時繳回。遺失或毀損者,申 請人應負擔該替代卡之製卡費。 (七)第二類票卡之製卡費,除屬首次申請或因不可歸責票卡持有人之事 由而申請補發票卡者,得免收製卡費外,應由申請人負擔。 (八)第二類票卡之採購及核銷由社會局辦理。
  • 六、本計畫之優惠票價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公運處 )編列預算支應,其經費之核銷由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或新北 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請款報表予公運處執行核銷作業。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