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確規範各機關、學校範圍內新興菸 品之禁止使用等相關事項,以維護市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興菸品:指類菸品與其他菸品。 (二)類菸品:指以菸品以外,或改變菸品物理性態之原料所製成,得使 人模仿菸品使用,含有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 物及其他相類產品。 (三)其他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 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產品。 (四)使用新興菸品:指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新興 菸品,或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新興菸品之行為。
- 三、本要點所定禁用範圍,係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定位於本 府各機關、學校範圍內之禁止吸菸場所及本府各機關、學校公務車輛 。
- 四、本府各機關、學校人員發現於前點所定禁用範圍使用新興菸品者,應 予勸阻。
- 五、本府各機關、學校應指派專責單位負責推動禁用新興菸品業務,並負 責宣導、勸導及自主管理。 前項宣導所需衛教文宣,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負責製作 及分送各機關、學校使用。
- 六、本府各機關、學校所轄場館(地)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事先告知使用 人遵守本要點之規定,納入各項契約予以規範,並由前點專責單位辦 理查核。
- 七、衛生局應向本府各機關、學校說明本要點規範重點。
- 八、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各機關、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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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8-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衛健字第110300622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10年1月1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