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以下簡稱檢驗站)檢驗人員健康, 提供檢驗人員健康檢查費用之補助,特訂定本計畫。
- 二、檢驗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資格及額度: (一)補助資格:本局列管在職中之本市檢驗站檢驗人員,且於本市檢驗 站服務年資連續滿一年(年資累計至實施健康檢查之當年度一月一 日),於以下任一本市轄內之醫療機構實施健康檢查,且檢查項目 包含肺部器官相關檢查: 1.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且於合格效期內之醫院或教學醫院。 2.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且於認 證效期內之醫療機構。 3.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且於認可效期內之醫 療機構。 (二)補助額度:兩年內以申請一次為限,每次補助最高上限為新臺幣( 下同)三千五百元,依申請人實際費用支出覈實給予補助。
- 三、應備文件及申請期限: 依前點規定申請費用補助者,應於實施健康檢查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 前,檢具下列文件於本市市民服務大平台(https://service.gov.ta ipei/)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註記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註記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 (四)機車排氣檢驗證正面影本(註記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 (五)健康檢查繳費單據影本(註記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 (六)在職服務年資證明書(如附件二)。
- 四、本局受理申請案件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案件經審查其應檢附文件不全者,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駁回其申請: 1.申請者資格不符。 2.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3.其它違反本計畫規定。 (三)申請案件審查結果,由本局通知申請者。
- 五、申請案件經本局審查通過者,補助款由本局依補助申請表所附金融機 構帳號,以電匯轉帳方式撥款,電匯轉帳手續費由補助款中扣除。 申請人應確認其金融機構帳戶屬正常狀態,無凍結或結清等異常情形 。
- 六、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 部或一部,並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如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而獲 得補助。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而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其他違反法令行為,經本局認定其情節重大。 (四)其它違反本計畫規定。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空字第112304856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12年7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