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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8)北市環空字第1083038201號公告訂定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改善臺北市(以下簡稱 本市)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以下稱檢驗站)於機車檢測時造 成之空氣污染及改善檢驗人員工作環境與維護其健康,提供檢驗人員 健康檢查及檢驗站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等費用之補助,特訂定本計 畫。
  •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補助項目及資格 (一)檢驗人員健康檢查 1.計畫補助之對象為本局列管之在職中檢驗人員,於本市檢驗站服 務年資連續滿一年(年資累計至實施健康檢查之當年度一月一日 ),於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仁愛院區、陽明院區、 忠孝院區、和平婦幼院區)健檢中心完成「市民愛肺健檢專案」 檢查者,得申請健康檢查費用補助。 2.前目之費用補助,每人兩年內以申請一次為限,每次最高上限為 新臺幣(下同)三千五百元,依申請人實際費用支出覈實給予補 助。 (二)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1.計畫補助之對象為本市一0五年以前(含)許可設立之檢驗站, 補助之設備功能至少應具備收集、引導及減污能力,並提供第三 方測試單位減污效益測試報告及操作維護保養手冊,設備裝設及 啟用時皆不能影響檢測數據。 2.前目之費用補助,每站限定申請補助一次,最高上限為新臺幣二 萬元,依申請實際費用支出覈實給予補助。
  • 四、應備文件及申請期限 (一)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費用補助者,應於實施健康檢查當年度十 一月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機車排氣檢驗證正面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與私章)。 4.勞保證明(於本市檢驗站年資累計至實施健康檢查之當年度一月 一日)。 5.健康檢查繳費單據正本,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如附件三)。 6.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二)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費用補助者,應於新購置空氣污染防制設 備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二)。 2.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影本。 3.商業登記證抄本影本。 4.第三方測試單位減污效益測試報告正本。 5.操作維護保養手冊影本。 6.污染防制設備保養記錄表影本(如附件四)。 7.設備儀器購買發票影本,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如附件三)。 8.現場完工彩色照片。
  • 五、審查作業及准駁通知 本局受理本計畫費用補助申請案件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案件經審查其應檢附文件不全者,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駁回其申請: 1.申請者資格不符。 2.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3.其它經本局判定有違反本計畫意旨者。 (三)申請案件經審查之准駁結果,由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 六、補助款撥款方式 申請案件經本局審查通過者,補助款由本局依補助申請表所載或所檢 附金融機構帳號,以電匯轉帳方式撥款(請確認申請人與金融機構帳 戶一致,且帳戶屬正常,無凍結、結清等異常狀態),電匯轉帳手續 費由補助款中扣除。
  • 七、督導及考核 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污染防制設備成效不佳或未依補助規定另行 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收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其涉及 刑事責任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八、經核准補助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 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受補助者限期繳回已領取補助款之全部或 一部: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核。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而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其他違反法令行為,其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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