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以下簡稱檢驗站)檢驗人員健康, 提供檢驗人員健康檢查費用之補助,特訂定本計畫。
- 二、檢驗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資格: 計畫補助之對象為本局列管之在職中本市檢驗人員,且於本市檢驗站 服務年資連續滿一年(年資累計至實施健康檢查之當年度一月一日) ,於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仁愛院區、陽明院區、忠孝院 區、和平婦幼院區)健檢中心完成「臺北市機車排氣檢驗人員愛肺健 檢專案」檢查者,得申請健康檢查費用補助。 前項補助費用,兩年內以申請一次為限;每次補助最高上限為新臺幣 (下同)三千五百元,依申請人實際費用支出覈實給予補助。
- 三、應備文件及申請期限 依前點規定申請費用補助者,應於實施健康檢查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 前,檢具下列文件於本市市民服務大平台(https://service.gov.ta ipei/) 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與私章)。 (三)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與私章)。 (四)機車排氣檢驗證正面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與私章)。 (五)健康檢查繳費單據正本。 (六)在職服務年資證明書(如附件二)。
- 四、本局受理本計畫費用補助申請案件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案件經審查其應檢附文件不全者,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駁回其申請: 1.申請者資格不符。 2.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3.其它經審查有違反本計畫者。 (三)申請案件審查結果,由本局通知申請者。
- 五、申請案件經本局審查通過者,補助款由本局依補助申請表所附金融機 構帳號,以電匯轉帳方式撥款(請確認申請人與金融機構帳戶一致, 且帳戶屬正常,無凍結、結清等異常狀態),電匯轉帳手續費由補助 款中扣除。
- 六、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 部或一部,並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如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而獲 得補助。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核。 (三)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而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四)其他違反法令行為,經本局認定其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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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北市環空字第1106006610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10年1月30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檢驗人員健康檢查暨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檢驗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