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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3-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9302201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溯及109年6月1日起生效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本基準所定場地(下稱本場地),指北投中心新村新民路四十六巷三 十七號眷舍一樓空間。
  • 四、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五、本場地申請使用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眷村文化研習、展覽、相關課程研習。 (二)眷村文化相關議題研討會議、講座、工作坊。 (三)可促進眷村文化保存與地方文史串連之交流活動。 (四)北投地方文史工作及社造相關之展覽、研習課程、研討會議、講座 或工作坊。 (五)具公益性之課程或相關活動。 (六)其他經本局同意辦理之活動。
  • 六、申請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七日前向本局提出,並於核准通知後五日內 繳交場地使用費,始得使用。 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得於二 日前提出申請,並於核准通知後使用日前繳交使用費。
  • 七、本局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其使用順序如下: (一)本局。 (二)從事眷村文化保存之相關團體或活動承辦單位。 (三)本府各機關(構)、學校。 (四)北投區林泉里地區立案團體。 (五)其他政府所屬機關(構)、學校。 (六)其他。 前項情形,除第一款外,同一順序內同時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 先完成申請程序之申請者優先使用。
  •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免繳使用費: (一)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 (二)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擔任活動共同主辦、合辦者。
  • 九、本場地之收入,應以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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