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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0300712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溯及自110年1月1日生效
  • 一、本要點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暨臺北 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第二條辦理。
  • 二、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下稱文化基金會)之財產運用方法應依 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文化基金會應訂定財產管理規定,製作財產清冊,並定期盤點,妥善 保存財產。
  • 三、文化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為無給職。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務人員因職務兼任文化基金會董事或監察人, 不得請領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
  • 四、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支給基準應依本法第五十三 條規定,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文化局核定;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 前項所稱薪資,指文化基金會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 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件、計時、計日、計月以現金或實物 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董事長、執行長、副執行長薪資及獎金發給原則如下: (一)董事長、執行長薪資上限比照臺北市政府秘書長,副執行長薪資上 限比照臺北市政府副秘書長。 (二)薪資級距訂定不得低於四級,且得依學歷、工作經驗、相關訓練、 研究或證照等訂定支給級別,並得依年度考核結果、工作績效及年 資等因素訂定晉級規定。 (三)年終獎金不得超過一點五個月薪給總額,考核(或績效)獎金不得 超過二個月薪給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三點五個月薪給總額,且不得 另訂其他支給項目,如三節獎金、敘獎獎金或專案獎金等。 (四)發放考核(或績效)獎金,須訂定年度績效目標及指標,並依達成 度區分獎金額度等級。考評結果送文化局核定。 (五)當年考評結果未達績效目標者,得由文化局檢討自下年度起酌減其 薪資基準。
  • 五、文化基金會應視需要檢討各項給與支給基準之合理性,提董事會報告 ,並報文化局備查。
  • 六、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主動公開相關資訊 。
  • 七、文化局應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定期辦理查核,查核情形應公布於 文化局網站。
  • 八、本要點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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