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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4-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民宗字第1106000002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及宣慰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因公殉難、為社會公義犧牲或對本市有卓著貢獻者,於其亡故後以市 旗覆蓋其靈柩,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 三、現任或卸任之本市市長、副市長亡故,得以市旗覆蓋其靈柩。
  • 四、亡故者設籍於本市,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市旗覆蓋靈柩: (一)符合國旗覆蓋靈柩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 (二)因公殉難或為社會公益犧牲。 (三)於專業領域有特殊貢獻。 (四)對市政及建設有特殊貢獻。 如亡故者非設籍本市,惟其於本市之事蹟符合前款情形之一者,亦同 。
  • 五、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者,本府各一級機關(以下稱陳報機關)得 依其遺族意願,敘明亡故者經歷及事蹟,並檢附覆蓋市旗人員建議名 冊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府核定並頒給證書後,由陳報機關辦理 市旗覆蓋靈柩事宜。
  • 六、本府為辦理前點核定事宜,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 由市長或其指定之本府一級機關首長以上人員兼任召集人,並邀集本 府一級機關代表兩人及社會賢達人士兩人擔任委員;其中單一性別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府得視審查需要,邀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作業 。 審查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由非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七、覆蓋市旗人員,以與亡故者身分相當、階級相同或較高者為原則。
  • 八、靈柩入葬之前,抬柩者應將市旗水平持起摺疊,於入葬後送交亡故者 遺族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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