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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110)府研展字第1103002319號函訂定全文9點;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府府級任務編組運作之公開透 明,並兼顧個人隱私、智慧財產或其他機敏資料之保護,形塑優質決 策品質,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府級任務編組之公開透明屬性,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原則辦 理。但依業務特性有自行訂定公開透明規定之必要且經報本府核定者 ,從其規定。 前項報本府核定作業,除依法制作業規定簽會相關機關外,應簽會臺 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本作業原則所稱之府級任務編組,指依中央相關法令或臺北市政府組 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設置之組織。但與其它縣市政府共同成立之任 務組織,或屬內部業務辦理且非以會議形式運作者,不適用之。
  • 三、府級任務編組委員名單以主動公開為原則;公開委員全名有影響任務 編組運作之虞者,得僅公開委員姓氏及推派機關(單位)。 府級任務編組會議資料及會議紀錄,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有 應限制公開之情事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府級任務編組會議過程公開程度如下: (一)完整公開:會議過程全程採下列方式公開: 1.現場公開:會議進行時開放民眾旁聽或採用影音直播。 2.遲延公開:會議後上網公開會議發言紀錄、全程錄音或錄影 檔案。 (二)部分公開:會議過程視會議或討論議案屬性公開部分,採原則 公開、例外不公開或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之方式。公開方 式得採前款方式為之。 (三)不予公開:會議過程全程不予公開。 府級任務編組會議公開事項、會議過程公開程度及公開方式,府級任 務編組會議之會務幕僚機關(以下簡稱幕僚機關)應填寫臺北市政府 府級任務編組公開透明屬性分析表(格式如附表,以下簡稱分析表) ,與府級任務編組設置要點一併公開。 第一項至第三項相關資訊及第四項分析表,以公開於幕僚機關之官方 網站為原則;如係公開於其他可供公眾線上查詢之網站,應於幕僚機 關官方網站明顯處提供網址連結。
  • 四、幕僚機關依第三點第三項各款擇定會議過程公開程度,應依據下列標 準綜合認定: (一)適法性:審酌會議辦理所依循之相關法規範是否有禁止或限制 公開規定。 (二)公益必要性:審酌會議辦理,是否屬社會高度關注或爭議性重 大議題,且有受公開監督之必要性者。 (三)法益權衡:衡量公開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所欲保護之 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等法益之衡平性。
  • 五、幕僚機關辦理府級任務編組會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邀約、遴聘委員階段:先告知會議過程公開透明屬性,並取得 擬聘委員同意。 (二)會議召開前: 1.開會通知單應載明會議過程之公開程度及會議過程相關錄音 錄影持有之單位、保存方法及申請利用規定。 2.會議如開放旁聽,應週知會議舉行時間、地點、議程、會議 資料及旁聽注意事項;會議相關資料,應檢視有無涉及個資 ,或採個資遮罩等去識別化之方式呈現。 (三)會議如採現場影音直播或錄音、錄影,應注意錄製之品質;如 開放民眾旁聽,應於會場明顯處張貼議程及旁聽注意事項。 (四)會議結束後:會議如採共識決,會議紀錄以重點摘要為原則; 如有需速記發言摘要或逐字稿者,以揭露發言者姓名為原則, 內容得酌作文字修飾,但不可曲解、逾越發言者之原意。
  • 六、府級任務編組涉及下列各款性質者,幕僚機關應於會議進行中全程錄 音或錄影: (一)都市設計審議。 (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三)文化資產審議。 (四)其他涉及政策或計畫審議(查)者。 前項府級任務編組開會時,除職司錄音或錄影人員外,其他與會人員 不得錄音或錄影。但經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如擅自錄音或錄影並 發生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會議採影音直播而可能經他人轉錄者,幕僚機關得以適當方式提醒不 得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使用。
  • 七、依本作業原則第三點及第六點辦理之錄音或錄影檔案,應隨同會議紀 錄歸檔;有關申請應用方式,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檔案法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等相 關規定辦理。
  • 八、府級任務編組發生相關法規訂定、修正、廢止、組織屬性調整或其他 影響組織運作之情形,經檢討會議之公開透明屬性如有調整公開事項 、會議過程公開程度或公開方式之必要,幕僚機關應重新填具分析表 ,簽會本府法務局、研考會及人事處報本府核定,並將核定結果提報 任務編組會議,另將分析表逕送研考會備查。 前項調整機制依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公開透明屬性調整機制辦理 。
  • 九、本府其他非府級任務編組或相關會議之公開透明作業,得參照本作業 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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