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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府授工人字第1103005154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本府採購人力有效運用,協助各 機關(構)學校提升採購作業效能與品質,並強化各機關(構)學校 與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代辦採購業務之橫向聯繫,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類一條鞭採購人員,係指工務局與本府各委託代辦公 共工程、勞務、財物採購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洽辦機關)之採 購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
  • 三、工務局應協助代辦採購案件之研議、諮詢等事項。
  • 四、洽辦機關辦理類一條鞭採購人員涉及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應經甄審(選 )之出缺職務,於辦理外補時,應將甄選條件會請工務局表示意見, 並得於甄選面試時請工務局指派人員參加。
  • 五、洽辦機關應提供工務局有關類一條鞭採購人員名冊,並於調任(離) 類一條鞭採購人員職務時,同時副知工務局。
  • 六、為提升採購專業知能,本府類一條鞭採購人員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 關人員採購教育訓練規範」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並參加由工務局 辦理之採購教育訓練或專題講座。
  • 七、為增強採購實務經驗,本府類一條鞭採購人員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 資格後,工務局得對其施以三至六個月的實習訓練,洽辦機關亦得主 動提報工務局辦理實習訓練。
  • 八、工務局於本府類一條鞭採購人員完成實習訓練後應辦理工作評核,並 將評核結果提供洽辦機關,以作為年終考績(核)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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