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國民小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轉學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市學生因家庭戶口遷移,得持戶口證明文件申請轉學。
- 三、學生轉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生與父、母或監護人辦妥戶籍遷移,以遷移後之戶籍為轉學之依 據。 (二)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先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轉出,持「臺北市國民小 學學生轉學證明申請書」(附表一)至轉入學校申請就讀。
- 四、學校受理學生轉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受理學生轉出時,應查驗戶籍資料及學生家長雙方(或監護人 )身分證件,並於轉學申請書簽名,若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除仍 須檢附身分證件外,另須出具委託書。 (二)學校受理學生轉入時,檢查其戶籍資料確屬該校學區無誤後,准其 辦理轉入,並以回報單通知原就讀學校。 (三)原就讀學校接獲通知且審查資料無誤後,逕將學生學籍等相關資料 以校務行政系統轉移、掛號信件郵寄或以電子郵件送達轉入學校查 收,不得經由家長轉送。 (四)原就讀學校於三日內,未接獲轉入學校通知時,依臺北市國民中小 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辦理。
- 五、學生除依上述轉學程序辦理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不住在學區內者,得申請轉入其現職 服務學校就讀。 (二)外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通 過,取得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之未足齡兒童,若有轉學至本市就讀 之需求,可由家長向本局特殊教育科提出申請,並提供提早入學資 格證明書,由本市鑑輔會審議通過後,可依轉學程序申請轉入本市 國小就讀。 (三)申請轉入「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辦法」第三條所定大學 區制學校之學生超過額滿標準時,應以設籍基本學區者優先轉入。 (四)特殊兒童之轉學依本市鑑輔會之決議辦理。 (五)大陸人民或外籍人士身分之學生,可檢附戶口名簿(或護照及居留 證)逕向所屬學區之學校申請就讀(附表二);香港、澳門居民學 齡子女得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辦理。 (六)赴大陸或國外就學之學生,應辦理轉出,其學籍依「臺北市國民中 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辦理;未辦理轉出者,依中途輟學通報處 理。學生回國後,依規定檢附戶口名簿,向其戶籍所在地學區之學 校申請依學齡編入相當學齡或學齡以下之年級就讀,如該校該年級 額滿,則比照額滿學校轉學方式辦理。 (七)僑生回國就學,應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向僑務委員會 提出申請。 (八)非設籍本市之原住民學生,家長得檢具於本市之雇用證明或居住事 實之文件,向工作地或實際居住所在地所屬學區之學校申請轉入, 但額滿學校除外。 (九)未申報戶籍之學齡學生,仍應依其出生證明、居住地址等資料,同 意其就學,再補辦戶籍,並轉知戶政機關予以協辦。 (十)為照顧身心障礙學生,其兄弟姊妹之轉入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教育 局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得免遷戶籍就讀同一所學校。
- 六、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教育局每學年度訂定之基準為原則。每班平 均人數達上開基準之上限時,得宣布該年級額滿,額滿後不收轉學生 。但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鄰近學校如同時額滿,必要時,該額滿年 級每班學生人數得逾上開基準之上限。 大學區制學校之學生,每班以不超過教育局每學年訂定之基準為原則 。必要時每班人數得超過上開之基準,其餘學生協助轉介至其他大學 區制學校或原學區學校就讀。 班級內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依鑑輔會核定班級減少人數之結果編班, 編班後,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第一項基準之上限為原則。 前列各款人數標準,得由本局配合教育部政策調降之。
- 七、學校各年級如額滿,應檢附該年級學生人數、班級平均人數、普通班 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依鑑輔會核定班級減少人數及建議改分發學校,報 本局核准,以每學年報核一次為原則,並於九月三十日前報核,如於 學期中額滿,可專案報核。 本局核准各年級之額滿後,學校應公告周知。
- 八、各校經本局核准該年級為額滿時,如有學生申請轉入,應主動協助推 薦其至改分發學校就讀,並填發「額滿學校轉介單」(附表三)交與 家長,持往改分發學校報到,改分發學校除已經教育局核准宣布額滿 之外,不得拒收學生。 學生之兄弟姊妹已就讀改分發學校,為方便兄弟姊妹互相照顧,其父 母或監護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請,免遷戶籍轉學至改分發學校,免受改 分發學校額滿之限制。
- 九、額滿學校有缺額時,應依出現缺額當日前,家長已申請登記之結果為 準,並依下列各款錄取原則之先後順序遞補至班級編制基準人數: (一)學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欲隨父、母或監護人就讀本校者。 (二)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 辦法申請入學之學齡兒童。 (三)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經臺北市政 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核發證明文件之子女,並有居住事實者。 (四)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持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開立之當年度低收入戶 證明之子女,並有居住事實者。 (五)如申請登記學生符合轉學資格之人數多於缺額人數時,申請學生與 其父母或監護人共同設籍同址在額滿學校學區內,非寄居身分並有 居住事實,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者,以學生設籍之先後依序錄取 : 1.學生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監護人之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 狀證明。 2.坐落學區內房屋,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並提供足以證明 居住事實之水費及電費收據。 3.原額滿學校改分發之學生,如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危險及 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請檢附核定公文、核定版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書或核定版重建計畫書及戶口名簿供學校審查,申請追溯設籍 日期。比照「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辦理。 (六)依前五款順序遞補錄取後,學校仍有缺額時,再依學生設籍先後錄 取至額滿為止。 各校受理申請轉學登記時間以每一學年度為登記單位,新學年度開始 時應重新辦理登記。
- 十、額滿學校應隨時接受家長之申請登記,不得拒絕,在登記完竣後,應 告知錄取原則,並將書面資料交與家長以備遞補因學生轉出或其他原 因而出現之缺額。但新生經完成新生分發額滿後不再接受登記,出現 缺額時應俟寒假始接受登記。額滿學校在出現缺額時,學校應盡通知 遞補之義務。
- 十一、學生保護個案之轉學,不受額滿學校之限制,惟教育局應將額滿學 校名單函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並請該局轉知相關機構,儘量避免 轉介額滿學校,其安置方式由社會局或社會局委託認可授權之民間 專業單位以公文通知學校協助辦理轉學。 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其就學中子女隨被害一方離家時,得由被 害一方出具向警政或社政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不受額滿學校限制 ,得向暫住所在地學校申請不轉學、不轉戶籍方式暫時就讀,並向 原就讀學校請假,暫時就讀、請假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暫時就 讀期間學業成績之計算,由暫時就讀學校與原就讀學校協調之。
- 十二、各校如發現學生之戶籍已遷至該校學區外,應即請其轉學至戶籍所 在地之學校。
- 十三、普通班學生如學習適應不良,為提昇學生學習興趣、能力及信心, 家長希學生重讀該年級,得經各校召開編班委員會,備妥家長同意 書及會議紀錄函報本局同意後重讀該年級。 轉學生家長申請編入學齡以下就讀時,由學校編班委員會考量學生 能力、年齡編入適當年級就讀。學校應備妥家長同意書及會議紀錄 函報本局備查。
- 十四、中途輟學之學生,其學籍應保留至年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七月三十 一日為止。
- 十五、本局對於整併及重新改建學校之個案,得視情形另行公告協助學生 轉學之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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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國字第110303338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點;並自110年3月2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