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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0)北市交管字第11030258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10年4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辦理公共運輸定期票(以下 簡稱定期票)加價購買共享機車優惠方案(以下稱優惠方案)補助臺 北市民,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臺北市民:指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登記戶籍地為臺北市者。 (二)定期票:指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且經交通局核准得於固 定期限內不限里程、次數搭乘臺北捷運系統、臺北市聯營公車、新 北市區公車、淡海輕軌等公共運輸工具,並享臺北市公共自行車騎 乘優惠。 (三)悠遊卡: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發行之電 子票證。 (四)悠遊付:指悠遊卡公司發行之電子支付產品。 (五)嗶乘車:指悠遊付服務之一,透過密碼或生物特徵等身分驗證,利 用手機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功能模 擬實體卡於大眾運輸系統進行交易之功能。 (六)共享運具經營業者:指以共享運具提供使用服務並經交通局依臺北 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許可之業者。 (七)共享機車:指由共享運具經營業者提供不特定人自助租借之機車。 (八)優惠方案:指由共享運具經營業者提供使用期限為三十日之優惠使 用方案。
  •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補助資格條件: (一)設籍於臺北市之臺北市民。 (二)使用悠遊付嗶乘車或以悠遊付綁定之記名實體悠遊卡購買定期票。 (三)於定期票啟用三十日內加價購買優惠方案。 (四)於加價購買優惠方案後三十日內,無定期票及優惠方案之退費紀錄 。 經交通局審核符合前項規定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且不論 加價購買優惠方案次數,每人每月僅補助一次。
  • 四、補助資格審核及補助款撥付作業如下: (一)本案由悠遊卡公司協助辦理符合前點第一項各款補助資格條件者之 補助款撥付等相關事項,並由交通局與悠遊卡公司另定行政契約規 範之。 (二)悠遊卡公司應於每月指定期日內提供上個月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四款者之名單,由交通局至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戶籍地資料。 (三)經交通局提供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名單予悠遊卡公司後,悠遊卡 公司應於指定期限內檢具上個月符合前點第一項各款者之補助款月 報表予交通局,經交通局審核後通知悠遊卡公司該月核定之補助款 金額及受補助者清單,由悠遊卡公司以加值方式回饋補助款至受補 助者之悠遊付電子支付帳戶。 (四)交通局預先撥付補助款予悠遊卡公司,作為悠遊卡公司現金儲值金 暫收款。 (五)交通局及悠遊卡公司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另交通局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應依各機關申 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辦理。
  • 五、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補助資格者,倘因不可歸責於悠遊卡公司因素致無 法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三款規定回饋者,經悠遊卡公司通知(包括但不 限於電話聯繫、電子郵件等)日之當月(含)起三個月內,仍無法聯 繫或依第三款規定完成回饋者,取消補助資格。 前項接獲悠遊卡公司通知者,應主動聯繫悠遊卡公司或自行排除相關 因素。
  • 六、本要點每年補助經費額度上限由交通局公告之,倘當年度經費用罄, 則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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