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鼓勵民眾使用公共運輸定期 票(以下簡稱定期票)加價購買共享機車優惠方案(以下稱優惠方案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定期票:指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且經交通局核准得於固 定期限內不限里程、次數搭乘臺北捷運系統、臺北市聯營公車、新 北市區公車、淡海輕軌等公共運輸工具,並享臺北市公共自行車騎 乘優惠。 (二)悠遊卡: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發行之電 子票證。 (三)悠遊付:指悠遊卡公司發行之電子支付產品。 (四)嗶乘車:指悠遊付服務之一,透過密碼或生物特徵等身分驗證,利 用手機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Field Communication, NFC )功能 模擬實體卡於大眾運輸系統進行交易之功能。 (五)共享運具經營業者:指以共享運具提供使用服務並經交通局依臺北 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許可之業者。 (六)共享機車:指由共享運具經營業者提供不特定人自助租借之機車。 (七)優惠方案:指由共享運具經營業者提供使用期限為三十日之優惠使 用方案。
-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補助資格條件: (一)使用悠遊付嗶乘車或以悠遊付綁定之記名實體悠遊卡購買定期票。 (二)於定期票啟用三十日內加價購買優惠方案。 (三)於加價購買優惠方案後三十日內,無定期票及優惠方案之退費紀錄 。 經交通局審核符合前項規定者,每次加價購買優惠方案皆補助新臺幣 二百元。
- 四、補助資格審核及補助款撥付作業如下: (一)本案由悠遊卡公司協助辦理符合前點第一項各款補助資格條件者之 補助款撥付等相關事項,並由交通局與悠遊卡公司另定行政契約規 範之。 (二)悠遊卡公司應於每月指定期限內檢具上個月符合前點第一項各款者 之補助款月報表予交通局,經交通局審核後通知悠遊卡公司該月核 定之補助款金額及受補助者清單,由悠遊卡公司以加值方式回饋補 助款至受補助者之悠遊付電子支付帳戶。 (三)交通局預先撥付補助款予悠遊卡公司,作為悠遊卡公司現金儲值金 暫收款。 (四)交通局及悠遊卡公司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 五、符合第三點補助資格者,倘因不可歸責於悠遊卡公司之因素致無法依 前點第二款規定回饋補助款,經悠遊卡公司通知(包括但不限於電話 聯繫、電子郵件等)日之當月(含)起三個月內,仍無法聯繫或無法 依前點第二款規定完成補助款回饋者,取消補助資格。 前項接獲悠遊卡公司通知者,應主動聯繫悠遊卡公司或自行排除相關 因素。
- 六、本要點每年補助經費額度上限由交通局公告之,倘當年度經費用罄, 則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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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1)北市交管字第111302479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溯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