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補助臺北市民公共運輸定期 票加價購買共享機車優惠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向臺北市政府民 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申請使用戶役政資料。為落實資訊安全,避 免個人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保障個人隱私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方案戶役政資料之運用,以檢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 遊卡公司)所提出之補助申請名單是否符合本方案補助資格為限,不 得移作其他用途。
- 三、本要點相關人員包含交通局業務單位、資訊單位、政風單位及悠遊卡 公司,於取得相關資料檔案後,應依下列分工採取必要之實體管制措 施: (一)交通局業務單位 1.申請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系統(以下稱本系統)及協調各單 位補助申請名單資料串接作業。 2.於民政局通知可下載戶役政資料時,通知交通局資訊單位進 行查詢檔案下載作業。 3.會同交通局資訊單位及政風單位辦理內部查核作業、檔案銷 毀及配合民政局稽核事宜。 4.作成檔案查詢及銷毀紀錄。 5.本方案相關人員(含單位主管或承辦人)異動時,應函知民 政局。 6.除系統管理以外之其他相關事項。 (二)交通局資訊單位 1.檢核補助申請名單檔案格式之正確性,並管理民政局提供之 檔案(含光碟)。 2.本系統前段設置、檢查及維護等作業。 3.本系統帳號密碼使用管理。 4.協助內部查核作業、檔案銷毀及配合民政局稽核等相關事項 。 (三)交通局政風單位 1.協助資料安全內部查核作業。 2.協助檔案銷毀及配合民政局稽核等相關事項。 (四)悠遊卡公司 1.於每月指定日期內提供上個月符合「臺北市公共運輸定期票 加價購買共享機車優惠方案補助要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 )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者之名單,由交通局透過檔 案傳輸( FTP)將檔案傳送至民政局連結系統進行戶籍資料 比對。必要時應協助交通局辦理本系統平台前端補助申請名 單檢核作業。 2.檢視本系統末端申請檢核結果,彙整前目交通局查詢紀錄資 料,並依補助要點辦理補助款撥付作業。 3.配合交通局內部查核及民政局稽核作業,協助提供相關資料 (如確認資料筆數等)。
- 四、本要點相關人員使用資料之資料安全管制事項 (一)交通局資訊單位人員應簽署本系統使用者保密同意書(如附表 一)。 (二)交通局資訊單位於新增、異動或刪除本系統帳號時,應填寫本 系統帳號異動申請單(如附表二),並應定期更新密碼。 (三)交通局業務單位應於每次查詢本系統檔案後填寫申請使用戶役 政資料檔案登記表(如附件三),陳核後保留三年備查。 (四)交通局業務單位應辦理內部查核作業,每年進行二次,並留下 內部查核紀錄表(如附件四),陳核後保留三年備查。 (五)本方案儲存於電腦設備、系統或可攜式媒體之資料檔案,俟本 方案執行完畢,確認使用完竣且無保存必要後,由交通局業務 單位簽報核可,會同交通局資訊單位銷毀及刪除戶役政資料檔 案或紙本文件,並由交通局政風單位會同監督,作成內部資料 銷毀查核紀錄表(如附表五),陳核後保留三年備查。 (六)本方案所產出系統 log紀錄檔至少應保存五年。 (七)交通局業務單位主管人員得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使用情形,如有 異常應立即簽報;其餘非業務相關人員,禁止探悉或持有相關 電腦資料檔案。
- 五、相關法律責任 (一)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 個資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由使用單位負完全責任 ,並應負個資法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個資法第三十 一條國家賠償責任。 (二)意圖營利或無故洩漏個人資料,或違法及重大不當行為,依法 負民事及個資法之刑事責任,並由所屬之主管機關行政議處。 (三)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依其規定追究責任。
- 六、本要點自奉核後實施,其他未盡事宜,依內政部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 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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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0)北市交管字第1103027140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