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政府關渡平原輔導納管試 辦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納管案件申請變更審查有所依循,特訂 定本原則。
- 二、經本府核准納管之基地,得申請變更申請人、使用人或原申請計畫內 容。但申請範圍不得擴大、不得增設其他建築物及設施物、使用者家 數不得增加,且營業項目不得變更。 經本府核准納管基地之廣告物,得申請變更廣告內容。但不得變更廣 告物之構架、尺寸、位置或形式。
- 三、經本府核准納管基地之原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得檢附下列資料,於納管 期間內,依前點規定向本府申請變更(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統一 收件): (一)申請變更說明書:敘明變更之項目及內容。 (二)原核准納管函影本。 (三)依申請變更項目及內容,檢附涉及變更之基地使用計畫檢核表、污 染防治(制)措施檢核表、消防安全審核標準檢核表、違章建築防 火避難及廣告物評估檢核表、產業自主管理計畫檢核表,以及上述 檢核表所需附件或證明文件。 (四)委任書。
- 四、申請案件經審查不符合本計畫或本原則規定而得補正者,由本府載明 補正事項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期限為三十日,補正以一次為限;屆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五、申請變更內容經各權管機關審查同意後,由本府核准同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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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都規字第110303097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10年4月30日生效